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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晴:“隨物轉移”制度不可取

2017-05-31 06:35


    新文本有違公平   聲明無欠費已具阻嚇

    唐曉晴:“隨物轉移”制度不可取

    【本報消息】政府在《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草案文本中引入分層建築物負擔的“隨物轉移”制度,身兼澳大法學院院長的議員唐曉晴認為該制度不合理,因有可能讓新業主承擔未經確認的債務而且無可辯駁,有違公平。他稱,在欠費得到確認的前提下,澳門現行的制度已有“釘契”效果。

    冇理由新業主孭債

    唐曉晴承認,草案第一文本在他身處的二常會討論時,已有不少議員並不贊成引入“隨物轉移”。後來政府拿來新草案文本,再為“隨物轉移”增加兩年期限,即買家最多承受兩年負擔。他指出,此改動雖然比原版本緩和一些,“承擔的費用冇以前咁多,但債務的數目如果未能確定、有爭議的話,就要買家頂咗佢,依然有違公平。”

    同樣道理,他亦不同意草案第一文本中提出與“隨物轉移”配合的登記制度,即建議由管委會、管理公司到物業登記局將業主欠繳的費用進行登記。“業主原來已經同管委會、管理公司有爭拗,筆數好難確認。上一手都未確定筆數,要下一手孭咗佢,是乜嘢道理?” 因為轉移的債務數量無法確認,所以隨物轉移制度絕對不能要。

    現法具“釘契”效果

    被問及如何解決目前拖欠管理費的現實問題,他指出,讓公證員在交易時加入雙方聲明無欠費或願意承受欠費的條款已經有很大作用,這一點在新草案文本中有提及,“個問題是政府的建議是只要公證員有提,唔理三七二十一,如果賣家唔肯畀(欠費)新買家就要畀咗佢,粗暴咗啲咯。”認為最關鍵是要讓買賣雙方知悉欠款情況,“雙方點解決,總有個方法”。如果賣方作虛假聲明呢?他指出,作虛假聲明有可能負上刑事責任,已經起到有效的阻嚇作用。

    對於社會很多聲音建議使用“釘契”制度,禁止有債務的物業轉售,唐曉晴稱,在欠費得到確認的前提下,澳門現行制度早就可以有釘契的效果,關鍵是欠款得到確認。事實上,拖欠管理費在澳門有歷史原因,新、舊物管公司交接時款項交接不清晰,成立業主會的程序多、不容易,制度少人認識等都是問題,新法不可能一下子抹平歷史的陣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