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澳,私人開設的補習社、督課中心或自修室,在法律上都是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根據第三八/九八/M號法令核准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的規定,經營這些「中心」,須事先向教育暨青年局申請。
為了顧及學生安全,按照規定,「中心」應遠離衛生較差,以及會影響健康的地點,且最好位於樓宇地面層,以及有通道可直達公共道路。不過,法律亦准許「中心」設於地面以上樓層,但須確保場所具獨立性及安全。
人員條件方面,為了保障教學質素,「中心」內的人員分為教學輔助人員和協調員。教學輔助人員(即補習老師)主要負責為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補習。為小學生補習的,至少要具備初中程度;為初中生補習的,至少要具備高中程度;為高中生補習的,就至少要具備高等教育程度。協調員主要是負責協調、計劃、監督教學活動、行政工作,以及代表「中心」等。學歷方面,協調員須具備高等學歷(例如大學畢業),又或具備專門從事教學活動的學歷。
當「中心」按照其所申報的教學活動,經檢查後證實具備正常運作所需條件及要件時,便會獲發執照,批准經營。未獲執照而經營補習服務的「中心」,不論是未獲發執照,又或在執照已被取銷的情況下經營補習服務,最高可被罰款一萬五千元。
最後,須注意的是,如果「中心」的申請實體與協調員是同一人(例如補習社是以協調員的名義登記),在同一時段不超過六名補習生,且每日累計不超過二十名補習生時,則可豁免申請牌照,但仍須向教育暨青年局登記,而且只能開設一所「中心」。
(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八/九八/M號法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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