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攜帶十二萬須申報
【本報消息】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法案分別適用於旅客的入境及出境,希望配合國際建議,透過立法落實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及清洗黑錢活動。法案獲全體出席議員一致通過。
可被罰款五十萬
關翠杏介紹法案時表示,當中金額上限設為十二萬元,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居民和旅客入境時若攜帶總數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必須向海關申報,出境時若被海關查問,須如實申報,否則可被罰款一千至五十萬元。
議員區錦新關注政府將來有何宣傳方式及途徑,讓居民和將要來澳居民知道有關限制,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處罰。海關關長黃有力回應表示,有關法律將在十一月一日正式生效,政府將有五個月時間,在口岸和利用媒體宣傳推廣。有關上限金額是參照國際指標訂定,相信經常出入境的人士會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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