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息交換法及時出台
【本報消息】立法會細則性通過《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案新增“自動信息交換”及“自發信息交換”,並增加向當局申報不實信息或故意漏報的處罰規定,回應“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要求澳門在六月三十日前實現稅務信息交換的要求。
經濟財政司長梁維特昨日下午列席立法會大會,負責審議《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的一常會主席關翠杏介紹其中的主要修改。法案是在原來第二○/二○○九號法令《稅務信息交換》“專項信息交換”的基礎上,新增自動信息交換、自發信息交換,以便澳門具備條件應對和通過國際組織的評審。
第二,是信息交換的適用對象。經過委員會討論,法案調整專項信息交換的適用對象,由原來在澳門擁有境外稅務局居民信息的自然人、社團、財團或其他法人,改為所有與其他稅務區內部有可預見相關信息的自然人及法人。自動信息交換和自發信息交換的適用對象,也在行文中調整。
第三,是自動信息交換的適用。經委員會提出意見後,法案的自動信息交換修改為祇適用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金融賬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審查”的自動信息交換。換言之,對於執行美國FATCA的自動信息交換部分,是由澳門金融機構自動根據FATCA規定直接進行,並非本法案規定的自動信息交換制度,所以文本刪除有關內容。
最後,就按該法規定,向財政局提供或所報的信息不正確或遺漏並屬於故意造成的情況,法案增加處罰規定。
法案順利獲議會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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