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鄭安庭表示,廉政公署關於16幅土地不被宣告失效的調查報告中建議,政府“應考慮在具備條件時對現行法例作出修改,對新《土地法》中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利用土地的情況,以及採取宣告批給失效的措施作出更明確的界定或更清晰的指引,以便行政當局在處理逾期未完成利用土地的個案時能更充分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
他又稱,廉署的報告還提到,在考慮是否採取宣告批給失效的措施時,不僅要考慮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完成土地利用的事實,還須根據所有客觀情節考慮承批人是否無意發展土地。如承批人正在積極興建樓宇,儘管對延誤利用負有責任,亦不會建議宣告批給失效,因為這與收回“閒置土地”的初衷不符。同樣,“海一居”即不屬於宣告批給失效的情形。
因此,廉署的報告指出了《土地法》的漏洞之所在,即對“可歸責”的情況及後續處理措施沒有作出界定和指引。這個漏洞不僅針對土地利用期間,更應該對應批給期間。在他看來,廉署作為確保特區政府依法行政的監察機構,有權審查公共部門的行為並提出建議。行政當局有義務回應廉署的調查報告及時做出改善,對現行《土地法》做出修訂和完善,充分履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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