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表決通過《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法案適用於所有進出澳門的人士,居民和旅客入境時超額攜帶,需進入紅色通道申報,當中金額上限設為澳門幣12萬元,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出境時若被查問,需如實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1千元至50萬元罰款。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引介法案時指出,該法案是訂定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的申報和披露兩個制度,希望配合國際建議,透過立法落實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和打擊洗黑錢犯罪的措施。
法案通過後,所有進出澳門的旅客,包括澳門居民,在入境時,若攜帶總值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必須向海關申報。出境時,無需主動申報,但被海關查詢時,需如實披露。需要強調的是,該法案並不會限制旅客和居民攜帶超出“指定金額”的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只是要求依法申報和當被查問時要如實回答。違反者,可被科處澳門幣1千元至50萬元罰款。
上述“指定金額”現時為澳門幣12萬元,該金額沒有在法案內訂定,而是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有議員關注政府將來有何宣傳方式及途徑,讓居民和將要來澳居民知道有關限制,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處罰。海關關長黃有力回應時稱,法律將在11月1日生效,政府有5個月時間,將在口岸以及利用媒體宣傳,而且上限金額是參照國際指標訂定,相信經常出入境的人士會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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