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前副省長劉志庚受賄逾9,817萬元(人民幣,下同),案件昨日下午在廣西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劉志庚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劉志庚被指在1993年至2012年間,利用擔任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區長、東莞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817萬元。劉志庚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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