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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反對由買家承擔未清廈管費

2017-06-02 04:32
  【本報訊】 政府在《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草案文本中引入分層建築物負擔「隨物轉移」制度,建議買方最多負責兩年管理費欠款,人們憂慮這制度變相鼓勵賣家拖欠管理費。立法會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這法案。法案建議物業未清管理費由買家負擔,常委會反對。
  立法會第 2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昨日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主要討論分層建築物管理費隨物移轉的條文,購買物業後未繳清的管理費責任誰屬。法案建議由買家負擔,但大部分議員反對,會議無結論。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會上主要討論「隨物轉移」制度,政府極力推銷這措施,認為可保障買方權益,大部分委員反對這方案,認為要業主承擔未經確認的債務不公平,要求政府撤回方案,或重新修改。
  陳澤武表示,政府稱這措施有助追收管理費,維持物業管理水平,避免管理公司離場。議員認為,關債務非由買家產生,不應該向買家追討,政府代表稱,這條文會令買家查清物業是否存在債務,交易更規範。陳澤武認為沒人會接受。政府表示將重新考慮是否有更好處理方法。 
  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這措施有助追收管理費,避免管理公司因無錢離場,對大廈有良性幫助,且可讓買家提高警惕,交易時查清楚物業有否欠債。委員認為欠交管理費的情況不清楚,無有效方法確認債務,在這樣情況下要買家承擔,不但不公平,且令情況更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