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與政府代表繼續分析及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由買家負擔所購買物業未繳清的管理費,大部分議員均對此極力反對,但未能提出更好的設想,會議沒有結論,政府代表答應會對此再作研究。
是次會議於昨日下午3時以閉門形式舉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房屋局局長山禮度、法務局局長劉德學等政府代表出席參與,會議歷時約2小時30分鐘。陳澤武於會後引述會議內容指,會上政府代表介紹了對法案的幾點主要修改內容,而與會雙方主要針對法案中有關分層建築物負擔隨物移轉的條文展開討論。在購買物業後未繳清的管理費責任誰屬方面,法案新文本建議由買家負擔,陳澤武稱,雖然政府於會上極力推銷相關條文,聲稱措施有助追收管理費,長遠而言可以對維持物業管理水平產生良性推動作用,避免管理公司離場;同時條文亦會令買家更加主要在購買物業前查清楚該物業是否存在債務問題,相信會令交易更趨規範,又強調有關構想是良性、善意。但大部分與會議員認為,有關債務並非由買家產生,不應該向買家追討,相關條文的法律基礎薄弱,亦欠缺說服力。同時由於以往欠下的管理費不清晰、有爭拗,賣家拖欠管理費可能存在很多因素,如果沒有方法確認該筆管理費的數額真偽以及公允性的情況下,就“夾硬要買家孭”,是有失公道。不過對於有無更好的處理方法,各位議員都未能提出更好的設想,會議沒有結論。
陳澤武並稱,對於有無更好的處理方法,各位議員都未能提出更好的設想,會議沒有結論。不過大部分議員都希望政府可重新考慮,政府代表亦答應會再研究是撤回相關條文,抑或是考慮有無更好的處理方法。
至於新文本規定公證員在造契時必須通知買家負擔的資訊,若公證員未有告知買家,會否導致不成交?陳澤武稱,理論上不會導致無法成交,買家可透過法院控告公證員違反職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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