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6月2日電】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2日下午公開宣判上海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戴海波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案,戴海波被控受賄990餘萬元(人民幣,下同),隱瞞境外存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58萬餘元。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200萬元,沒收其受賄違法所得。據悉,案發後,戴海波家屬主動退出了其違規經營獲取的利潤7600萬元。
解放日報旗下新媒體「上海觀察」2日報道,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戴海波利用擔任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開發公司、上海張江(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張江集成電路產業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浦東新區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上海張江微電子港有限公司董事長、原上海市南匯區區委書記、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990餘萬元。
另外,2001年4月,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銀行開設銀行、股票、基金賬戶,未按國家規定向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截止2015年3月,上述賬戶尚有存款38.09萬港元及市值158.22萬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計折合人民幣158萬餘元。另據檢察機關在庭審中確認,案發後,戴海波家屬主動退出了其違規經營獲取的利潤7600萬元。
法院認為,戴海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鑒於其在接受調查時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及隱瞞境外存款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本案所涉贓款贓物已全部退賠、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經濟網等內地媒體報道,戴海波,男,1962年7月生,江蘇靖江人,大學學歷,工學學士,副教授。其仕途一直沒有離開過上海。他2015年4月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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