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8/2017號行政法規:2017年度現金分享計劃,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現簡介主要內容。
該行政法規規定,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澳門幣九千元,持有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獲發放五千四百元。於上述日期未滿五歲,屬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規定的非強制性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情況,只要領取身份證明文件,亦獲發放現金分享的款項。
現於澳門特區境外生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只要出示相關文件,適當證明因長期臥病、全身或半身癱瘓而未能回澳辦理以舊身份證明文件換領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但得以有關受惠人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能顯示其目前狀況的文件作為證明。
該等人士的現金分享款項只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第三親等內的直系或旁系血親代領。代受惠人領取現金分享款項的人士除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外,亦須提交一份聲明書,承諾將代領的現金分享款項全數交予有關受惠人。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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