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警方在氹仔某大廈單位查獲有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並帶走八名內地租客調查。對於這類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帶來治安、消防及衛生問題外,亦可對相鄰住戶的安寧生活構成影響,所以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在無經營酒店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向遊客提供住宿,即視為非法提供住宿,最高可被罰款八十萬元。法律同時規定,不論透過任何方式,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同樣需要負上法律責任,最高亦可被罰款十萬元。
提起非法提供住宿,有業主可能會有疑問,例如把自己的住宅單位向外地來澳旅遊親友提供住宿,又或把住宅單位出租給外地人,這些情況又是否屬於非法提供住宿?其實根據法律規定,假如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相互熟識,住宿者因而獲免費提供住宿,這種情況便不屬於違法。至於出租住宅單位方面,如果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彼此已經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且在被有關當局調查前已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M/4或M/4A格式),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
如任何人發現懷疑有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均可致電旅遊局廿四小時熱線二八三三三000,共同打擊違法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一0號法律第二條和第十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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