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節剛過去,相信孩子們都非常雀躍,因為這是屬於他們的節日。對於選定哪一天為兒童節,每個國家或地區都有所不同,例如韓國的兒童節是每年的五月五日,香港的是四月四日,而在國內與澳門,則同樣定在每年的六月一日,該日也是國際兒童節。
《兒童權利公約》
「六一」國際兒童節的訂立,目的是促使各國關注保護兒童權益。而早於一九八九年,聯合國大會在美國紐約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確保兒童享有各種權利。公約確立了「無歧視」、「兒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發展權」、「尊重兒童想法」四項基本原則,當中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公約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兒童權利公約》的具體落實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家及地區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因此除了《兒童權利公約》外,在本澳不同範疇的法律中,都有體現維護兒童權利的規定。例如《基本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此外,《民法典》、《刑法典》、《家庭政策綱要法》、《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等法律,也有規範對兒童權利的保障。
接受教育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在本澳,根據《基本法》及《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規定,特區政府推行義務教育,確保兒童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是指對年齡介於五至十五周歲的人強制實施的普及教育,從年滿五周歲後的首個學年起,至年滿十五周歲的學年終結或合格完成初中教育時終止。
此外,為確保兒童不會因為家庭的經濟原因而輟學,《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亦規範免費教育制度,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階段共十五個年級,確保兒童就學機會。
獲得父母照顧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共同責任。本澳《民法典》亦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意思是指父母須為子女的利益而關注他們的安全及健康,提供生活所需、安排教育,以及管理他們的財產等。
假如父母並無照顧子女,例如因過錯而違反對子女承擔的義務,使子女受到嚴重損害,《民法典》規定,法院可應檢察院或子女的任何血親等人聲請,宣告禁止父母行使親權,並指定其他人,例如子女的親屬等作為監護人照顧子女。另外,對於父母虐待子女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更會涉及刑事犯罪,藉此保障兒童免受傷害。
發表意見的自由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權對影響自己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意見,至於父母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他們的年齡及心智成熟的程度給予適當對待。
《民法典》亦規定,子女應服從父母,但父母同時也應視乎子女的成熟程度,在重要家庭事務上考慮子女意見,並承認子女有能力自主安排生活。事實上,父母理性聽取子女自己的意見,才可真正了解子女各種生活所需,從中對子女提供更好的照顧和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公約》、《民法典》的規定。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