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授權運輸工務司司長整治土地
終院判廣東大馬路承批人敗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昨裁定氹仔廣東大馬路承批人的上訴敗訴。合議庭認為,行政長官已把整治土地的全部事務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加上命令被宣告失效的土地承批人勒遷是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職責,裁定運輸工務司司長無權限的瑕疵不成立。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氹仔廣東大馬路一土地因沒有在期限內完成利用,被政府宣告批給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遷離相關地段。承批人不服,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提出運輸工務司司長無權限的瑕疵,認為命令承批人勒遷的權限歸行政長官所有。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現行《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的確將宣告批給失效的情況時,命令承批人勒遷的權限賦予了行政長官。
工務局有權命令勒遷
然而,訂定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之一般基礎的第八五/八四/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將其權限授予他人的可能性。
第八五/八四/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長官得將其對有關公共部門全部或部分事務的執行權限授予各司長。同時該條第三款還規定,上指授權涵蓋有關公共機關本身職責事宜的決定。命令被宣告失效的土地承批人勒遷,是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職責。
透過第一一三/二○一四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將其所擁有的在與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即施政領域和部門及實體有關的、包括整治土地在內的全部事務的執行權限授予了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因此,命令勒遷的權限已經被授予了被上訴行為的作出者。所提出運輸工務司司長無權限的瑕疵不成立。
終審法院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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