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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翊捷的意見

2017-06-12 06:30

本人就本次會議討論的兩個個案:河邊新街一百六十七號 (檔案編號:2011A010)、河邊新街七十八號 (檔案編號:2017A003) 提出意見。
自城市規劃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成立以來,歷任主席與各委員同仁,均相當關注內港區的騎樓建築,多次會議都就此議題作出大量的討論。二零一五年,工務局亦就內港騎樓建築的特色委託專家進行《澳門內港區域騎樓建築城市設計研究》,並已完成。可見內港騎樓建築的設計特色所形成的獨特城市景觀、街道風貌,於規劃上的價值,為政府、市民、專家的認同,多次的會議討論,亦反映出委員會對此的重視。
因此,本人認為本次會議討論的河邊新街一百六十七號、河邊新街七十八號兩個個案,規劃條件過於寛鬆,要求工務局增加相關的規劃條件的限制。
一、保護內港騎樓建築所反映的獨特街道風貌
內港騎樓建築是十九世紀末開始形成於內港一帶,自媽閣至沙梨頭,建築物之間相連的柱廊形成該區獨特的景觀,結合中國、葡國、東南亞的建築特色,反映出當時澳門的社會環境及建築技術。河邊新街一百六十七號、河邊新街七十八號兩個案,僅要求建造柱廊,並不能夠有效突顯出內港區的街道風貌。長遠而言,若內港區其他騎樓築重建皆採近似規劃條件,區內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街道風貌將消失殆盡,早前被保留下來的騎樓建築成為街道上不起眼少數。
二、對保護內港騎樓建築的既有做法的沿用
回顧《城市規劃法》生效前後,政府批出過不少保留內港騎樓建築特色的街道準線圖及規劃條件圖,按其客觀情況及建築的重要性,各個個案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一) 保留現有建築;二) 保留 / 重建原立面;三) 新建立面與原相鄰建築協調。三種方式有所差異,但對於保護內港既有街道風貌這一點是相同的,也可以看到相關部門對保護騎樓建築的做法,一直以來有法可依,有例可循,下表當中所列,當中包括有經委員會討論並贊同的案例。
引用案例:

三、對發展與保育之間的平衡
前段提及的三種對騎樓建築的處理方式,只有「保留現有建築」一類對業權人的權利影響較大,與同區的地段相比它無疑是大大減少了地段可使用的樓地板面積。而採用「保留立面,可以增加高度」或「立面與原相鄰建築協調」的規劃條件,往往意味著該地段可以用盡新馬路區的建築高度限制 (二十點五米),按河邊新街八十號、火船頭街八十七至九十一號案例,也不強制要求地段建築到某個高度要作退縮。因此,可以推論「保留立面,可以增加高度」或「立面與原相鄰建築協調」並不會對地段的可建樓地板面積產生顯著、重大的影響,即業權人的權利也沒有受到重大的影響的前提之下,採用上述兩種規劃條件以保育內港騎樓建築及街道風貌,於維護澳門既有特色有利,於業權人亦無大礙。
四、對規劃條件的具體建議
本人認為,針對今次會議討論的兩個個案,河邊新街一百六十七號及河邊新街七十八號兩個個的情況並不一樣,在保護內港街道風貌的前提下,應採取不同的規劃條件。
河邊新街一百六十七號,立面與相鄰的河邊新街一百六十五號近似,現況可見其具有顯著的建築特色,根據文化局就本個案的回覆意見亦指出「能一定反映了昔日內港騎樓建築的特色風貌」。雖然該回覆並未明言該採何種規定,但其價值是得到肯定的,因此本人認為,河邊新街一百六十七號,應採取「保留立面,可以增加高度」的規劃條件,以確保內港的騎樓建築特色得以延續。
河邊新街78號,誠然,該個案現況上建築特色已不明顯。然而,個案南側的河邊新街八十號,二零一六年批出的規劃條件圖中,已作「保留立面,可以增加高度」的規劃條件,可見河邊新街八十號為有特色的建築。作為緊鄰其側的地段,本人認為,地段建築應與八十號協調,這點與文化局於本個案的回覆近似。規劃條件方面,應當參考火船頭街八十七至九十一號的具體規定,以加入「立面與原相鄰建築協調」,以避免個案地段之建築將來過於突兀。
長遠而言,內港騎樓建築的風貌存,既為政府、學者、市民所認同,應當訂定一設計準則。若以不突破現有法律、法規、準則為前提,綜合城規會多次的討論,工務局和文化局的技術意見,作一城市設計準則,本人認為,既不影響地段的用途和量體,該準則應未涉《城市規劃法》中所指的法定規劃的必要內容,然則亦無需等待法定規劃的編制完成。若有準則,於澳門的社區特色而言、於權限部門的作業而言、於委員會的討論而言、於業權人的權利而言,皆有所本。
委員 林翊捷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