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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制度新文本 維持買方孭兩年欠款

2017-06-16 06:30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續審議大廈共同部份管理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會後表示,經委員會審議,法案新文本維持物業買賣時,買方負責最多兩年的管理費欠款,但強調這是最後手段。她指出,新文本增加交易中拖欠管理費問題的透明度,同時設保證金加強保障,強調拖欠費用的第一責任人仍是業主。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法案新文本已列明賣方、中介人和物業管理機關有義務向買方提供最近兩年是否存在欠款的文件證明,買方並有權追討賣方償還已代交的管理費款項。
陳海帆會後表示,會議就《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九條作改善方案,大部份議員均認為方案作出了改善,希望能令分層物業的管理可更加暢順,更符合分層管理的所有人的利益。
她指出,條文加大了交易過程資訊的透明度,如拖欠管理費的情況,強制要求中介人及公證員有責任讓買家知悉情況,而當買賣雙方就拖欠管理費問題出現爭議時,買方可要求賣方留下一筆款項作為保證金,留作日後支付,有關保證金金額則由買賣雙方協議訂定。
陳海帆稱買方負責管理費欠款是最後手段.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