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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投訴不得匿名

2017-06-16 06:35


    法規草案行會完成討論

    公務員投訴不得匿名

    【本報消息】公務人員多年來要求的投訴處理機制終推出,行政會昨公佈政府已制訂《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並完成討論。有關制度可保障公務人員提出投訴的權利,促進人員與公共部門之間的溝通,優化公共部門管理及運作,但投訴不得匿名。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介紹,有關草案除廉署、審計署、立法會輔助部門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外,適用於特區所有公共部門的公務人員。制度訂定管理投訴處理的原則,保障投訴人的權益,尤其是其僱傭聯繫及職程方面的損害;管理投訴處理的人員負有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者,須按規定承擔紀律、民事及刑事責任。另外,設立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的責任實體“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由最多七名成員組成,成員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並訂定任期。

    制度保障投訴人權利

    投訴應以書面方式經簽署後向有關部門提出,不得匿名投訴,投訴所發生的事實不得超過三年。若投訴針對非指向公共部門的最高領導,投訴人可選擇向有關公共部門或委員會提出。處理完結後,編制最終報告及將結果通知投訴人和委員會。如投訴人不滿意其處理結果,可要求委員會介入。如有關投訴處理針對公共部門最高領導,投訴人應向委員會提出。處理完结後,公共部門須編制最終處理報告並送交委員會,委員會將相關結果通知投訴人。如公共部門不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可將其意見送交相關施政範疇的政府成員。

    行政公職局長高炳坤補充,有關投訴制度需公平對待投訴者和被投訴者,在處理投訴過程中,需理解當中情節,若不知悉投訴者身份,難以跟進。有關制度亦已明確保障投訴人權利,除非其他原因,不得因投訴影響投訴人的僱傭和職程發展。制度不接受匿名投訴,亦不代表委員會完全不理會匿名個案,若牽涉與人員無關的制度性問題,或情節嚴重程度足以令到管理委員會處理,委員會亦會跟進。

    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並規定草案適用於自其生效之日起提出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