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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法大幅修改引入保證金制度

2017-06-16 00:14

陳海帆

陳澤武介紹新文本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昨日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表示,法案新文本維持對拖欠管理費的“連帶責任”規定,即買方負責最多2年的管理費欠款,但新文本增加買方可要求賣家提供一定金額作保證金的條文,當買賣雙方就拖欠的款項有爭議時,買家可要求賣家留下一筆保證金,作為日後拖欠管理費的支付。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會後受訪表示,法案新文本維持物業買賣時,買方負責最多2年的管理費欠款,但強調這是最後手段。政府對法案新引入保證金制度,當買賣雙方就拖欠的款項有爭議時,雙方可以就欠費的大致金額作出協議,買家可要求賣家留下一筆保證金,作為日後拖欠管理費的支付。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政府對法案爭議較大的 “分層建築物負擔的隨物移轉”制度作出大幅修改,標題改為“轉讓獨立單位前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欠款”;條文中明晰賣家對移轉所有權前已經到期但未有繳付的分層建築物負擔負責;要求獨立單位的所有權人、訂立買賣合同參與單位所有權交易的房地產中介或經紀,必須向買家提供最後兩年是否存在已經到期但未繳付的分層建築物負擔及其金額的資料,以及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果買家請求,建築物的管理機關有義務提交該單位拖欠的金額資料,同時買方並有權追討賣方償還已代交的管理費款項。
今次修改得到大部分議員的贊成,將爭取下月底前提交大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