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審議及表決通過《修改<刑法典>法案》中,有關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制度,法律將在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
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介法案時指出,是次修改內容集中六方面,包括對性犯罪消除性別區分(不論男女);明確界定“口交”和“插入式性慾行為”屬性行為,並對之加重刑罰;回應公眾對修訂性犯罪規定的訴求;檢討性犯罪的性質;履行國際法規定的若干義務;加強保護未成年人。
當中性騷擾罪規定,將實際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強迫他人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最高可處一年徒刑或罰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法案細則性審議期間,議員陳美儀關注到“對兒童的性侵犯”問題,質疑該條罪狀是以公罪抑或是半公罪論處?法務局副局長張涵回應指,當局修法時未有改變其半公罪性質,即以半公罪論處。但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關於“告訴”進行修改,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檢察院認為提起告訴對被害人利益有幫助,將主動提起相關程序,毋須由家屬主動提起。而陳美儀期後在表決聲明中促請當局將對兒童性侵犯罪列為公罪,全面保障兒童。
議員黃潔貞指出,法案只對身體接觸性騷擾納入其中,對性騷擾防治來說並不全面。是次修法沒有對言語、非接觸性騷擾作出處理,政府雖然解釋可以用“侮辱罪”提訴,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言語性騷擾均無法以“侮辱罪”入罪,難以處理。她促請政府將來提出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法,並透過行政法懲治,加大性騷擾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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