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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入罪最高囚一年

2017-06-17 06:35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性犯罪法案

    非禮入罪最高囚一年

    【本報消息】性騷擾行為(非禮)不獨立成罪,長期循屬於私罪的侮辱罪提告的情況即將改變,立法會大會昨細則性審議及表決通過修改《刑法典》性犯罪法案,當中新增“性騷擾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法案並消除強姦罪的性別區分,引入與侵犯未成年人有關的兩條新罪,將在法律公佈後滿六十天起生效。

    侮辱罪難伸張正義

    法案中,將性騷擾行為獨立成罪最受社會關注,現時被害人多循侮辱罪提告,自訴兼自聘律師,令正義難以伸張。侮辱罪只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罰金,不少被害人對制度不滿,社會多番呼籲立法打擊非禮行為。

    新增兩罪保護兒童

    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介法案時指出,是次修法內容集中五方面,包括對性犯罪消除性別區分;明確強迫他人忍受“口交”或“以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等同強姦罪;完善及填補現行《刑法典》中對性脅迫罪處罰的缺陷;回應社會多年訴求,新增“性騷擾罪”(非禮罪);新增“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以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與未成年性交公罪

    就社會對容易觸犯“性騷擾罪”的憂慮,他指法案進一步明確規定有關罪狀構成要件,首要是騷擾,其次是故意迫使他人,還必須是性方面性質的身體接觸。法案並對加強未成年人的保護跨出一大步,政府為履行國際義務,以及有效打擊兒童色情製品和加強保護未成年人,建議將“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的犯罪訂為公罪。

    語言性騷擾未入罪

    法案建議法律公佈後滿六十天起生效,委員會提醒政府注意加強普法工作,特別在法律生效前,提醒市民小心在互聯網上因誤傳兒童色情物品而觸犯新法。

    在細則性審議法案時,議員黃潔貞提出是次修法未涵蓋語言性騷擾入罪,希望政府未來制訂更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法,透過行政法懲治,加大性騷擾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