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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細則性通過非禮入罪 最高處一年徒刑或120日罰金

2017-06-17 00:39

修改刑法典法案獲立 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

鄭安庭

鄭志強

【特訊】立法會昨日召開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通過修改《刑法典》法案中,有關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制度,將接觸式非禮定為刑事罪行,法律將於公佈後滿60日起生效。
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介法案指出,是次修改內容集中五方面,包括對性犯罪消除性別區分;明確強迫他人忍受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等同強姦罪;完善及填補現行刑法典中對性脅迫罪處罰的缺陷;回應社會多年訴求新增性騷擾罪,即非禮罪;新增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以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當中,法案進一步明確性騷擾罪的罪狀構成要件,強迫他人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者,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觸,最高可處一年徒刑或罰最高120日罰金。此外,法案就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跨出了一大步,政府為履行國際義務以及有效打擊兒童色情製品,並加強保護未成年人,建議將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之犯罪定為公罪。
法案最終獲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將於公佈後60日起生效。議員鄭安庭和麥瑞權在表決聲明中強調,是次法案通過對刑法典有關性侵犯、自由等的修改,回應了社會的訴求,讓刑法典能夠與時俱進,更好地發揮維護社會安定的作用。近年來,雖然非禮行為及相關案件均有顯著上升,給廣大市民尤其女性生活帶來困擾,但因為刑法典對非禮行為的規管不夠完善,未能有效懲處該行為。此次修法通過引入性騷擾罪,將非禮行為刑事化及定性為半公罪,相信可以更好地保護受害人。此外,法案亦回應了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議定書要求,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兩個新罪項,使澳門能夠更好地履行打擊兒童賣淫現象方面的國際義務,更好地保護澳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議員陳美儀提出當中的未完善之處,促請當局未來修訂時,將對兒童性侵犯罪列為公罪,以更全面保障兒童。議員黃潔貞則提出,法案的通過依然有不少問題需要亟待解決,例如如何懲治非身體接觸性的性騷擾行為,如何加強前線人員處理性犯罪案件的技巧等。她建議加強普法工作,建立協作機制,做好有關配套工作,加強防治,尤其應強化校園和社區的性教育、推廣宣傳教育等。
議員劉永誠在表決聲明中稱,有關法規在執行層面上應力求謹慎。他以新增的性騷擾罪為例指,考慮到澳門實際情況及其他地方的經驗,基於該控罪對個人名譽和社會關係造成的影響,在取證檢控階段應公正地對待涉事雙方。他亦提醒社會大眾,需要以謹慎的心態看待事件,尊重和配合司法人員,減少輿論和偏見對案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