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頒佈公務員投訴處理制度,自公佈後九十日起生效。法規列明投訴者則不得匿名,因應制度設立的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須遵守獨立、公正和無私等原則,委員會成員及公共部門人員對在執行職務時獲悉的投訴事宜負有保密義務,否則須承擔紀律、民事及刑責。行政公職局表示,制度設立的原意是要保障人員提出投訴的權利,避免不公平的情況,特別是人員提出投訴後不會被“秋後算帳”。
行政公職局表示,特區政府推行《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目的是貫徹人性化管理理念,協助公共部門有效處理上下級和員工之間遇到的衝突和矛盾,持續完善公務人員的管理及內部運作。
因應制度設立的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隸屬行政法務司司長,成員由行政長官於獲公認為傑出且具適當知識或專業經驗的人士中選任。委員會須遵守獨立、公正和無私等原則,委員會成員及公共部門人員對在執行職務時獲悉的投訴事宜負有保密義務,否則須承擔紀律、民事及刑責。
法規列明投訴者則不得匿名,行政公職局稱,公務員投訴處理制度設立原意,就是要保障人員提出投訴的權利,避免不公平的情況,特別是人員提出投訴後不會被“秋後算帳”,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因投訴而令僱傭關繫及職程方面受損。
為讓公務人員及公共部門對該制度的內容及程序有更清晰的理解,行政法規生效前,行政公職局將舉行講解會,及陸續推出其它一系列的宣傳,包括宣傳單張及專題網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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