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跨地的評論人,雖然家庭或業務上,與澳門有不少淵源,但甚少主動談及澳門事務。只不過,近日澳門新土地法的爭議越來越荒謬,以澳門長遠利益而言,作為一個旁觀者,希望提供一些看法。
防止囤地與縱容行政失當是兩回事
新土地法規定,住宅相關土地必須在批地廿五年內興建完畢,如果未能完成,則強行收地,政府亦無酌情權延長限期。本來,甚少法律如此缺乏彈性,話雖要防止有人利用酌情權來漁利。但要防止有人用酌情權漁利,應要求有關官員,將批出酌情權理由向公眾交代,公眾亦有權透過法院系統質疑酌情權,以作制衡,而非完全沒有酌情權可言。如此死板的法律,實際運用時,本來就很容易有問題。
土地遲遲未作發展,一般有幾類理由,澳門人最痛恨,當推發展商故意將土地丟空的行為。這種行為,誠如《地產霸權》一書所言,不少國家靠徵收土地空置稅解決問題,只要稅率夠高,有阻嚇作用,地產商自然懂得權衡輕重,不必強行收地解決問題。另外兩類理由,一類是由於地皮土質,或保育等技術問題,難作發展,政府本應儘速針對這類土地,作出換地安排,或賠償後收地作結,而非長期拖延,等新土地法廿五年限期一滿無償收地,這是典型的行政失當作為,作為一部好的法律,不應容許政府部門不作為而不必付任何代價。
另一類土地遲遲未作發展原因,是公務員系統懶散,拖延,這也是行政失當,有行政失當的情況,政府要嘛向地產商作出賠償,要嘛承認行政失當,予以補救,現時政府有了行政失當,可以不作賠償,不作補救措施,還可以無償收地,天下間何來如此惡的法律,這會令投資者對投資澳門失去信心,因為公務員失責可以不必負責。除非澳門有法律,硬性規定公務員必須在多久對一項申請作出批覆,否則新土地法變成官員大晒的法律,那是難以接受。
很多人反駁反對新土地法的人時,一定「搬出」海一居,立法並不是針對單一情況,如果有人想就解決海一居問題特殊立法,那請議會就海一居問題特殊立法。現時新土地法,是用於廣泛的私有土地,既屬一般而言的法律,就應要講合情合理。現時卻是澳門大量新發展項目,都可能變成爛尾項目,因為公務員無理拖延,而法律亦完全偏袒政府。最後結果是投資者除了賭場,什麼項目都沒有興趣參與,那豈是澳門之福?
香港受地產商影響,遠比澳門為甚,但香港人都沒有要以共產黨打土豪的方式,以不合理的法律試圖解決問題,因為今日可以對地產商不講道理,強搶民產,明天可以立同類法律,對付其他澳門人,法律真的十分之不幸淪為專政工具,又豈是澳門之福。
解決澳門囤地問題,土地空置稅是可行,亦需要加強對公務員效率的監管工作,但現時這套新土地法,卻是技術問題一大堆,亦令投資者因而卻步,令澳門陷入一個怪圈之中,這豈是千方百計想擺脫賭場經濟的澳門所想。現時新土地法,很明顯只是服用砒霜杜老虎,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案。有不少澳門人,竟然仍然看不出當中問題之嚴重,實在令人失望。自行服用砒霜來殺死「敵人」,筆者真不明白支持新土地法那些人的邏輯。
(黃世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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