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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的規定

2017-06-20 04:23
  在本澳,不少父母會安排幼兒入托,不過,托兒所的設置是有一定限制,大家要特別留意。
  法律規定,托兒所在具備社會工作局發出的牌照才可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托兒所的設施應包括功能範圍和各室。“功能範圍”,是指根據托兒所的功能及所具備的設備類型而劃分的範圍,例如用於收托及接待兒童和家人的範圍;放置個人衣服和物品的範圍;放置各類物件且具備安全條件的範圍;行政範圍,以及在規模較大的托兒所內用於管理層及人員的範圍等。
  至於“室”,是指用於特有功能且經間隔劃分的範圍,例如幼兒床室、活動室、適合兒童和成人的衛生設施、廚房和奶具間。如果情況容許,亦應設有“戶外空間”,供兒童進行活動。
  此外,托兒所應訂定一份有關兒童用具、地面、牆身、家具和家用電器的衛生、清潔和消毒的計劃,並且說明每日、每周和每年要執行的工作,為了避免兒童相互間傳播疾病,用作兒童衛生護理的物件(例如毛巾、牙刷)應屬個人專用,而且要保持清潔和妥善保存。如果兒童有患病徵狀,便不應進入托兒所;若所患的為嚴重疾病或傳染病,除了不能進入托兒所外,只有在出示不存在任何危險或傳染情況的醫生證明後,方可允許重新進入;對於屬意外或急症的情況,托兒所亦應向兒童提供護理或求助醫院,並把有關事宜通知家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0/88/M號法令第9條,第156/99/M號訓令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6至8、13、20至22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