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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發文規範商品樓交易備案

2017-06-20 00:30


【特訊】為進一步加強珠海市房地產市場交易監管工作,規範市場經營行為。日前,珠海市住規建局和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聯合發文《關於做好商品住房交易情況備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進一步規範商品住房交易行為。
該通知要求各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珠海市現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要求,依法依規從事市場經營。2017年4月9日零時起,全市範圍內所有商品住房(含新建和二手住房)交易行為,嚴格執行珠府辦函〔2017〕79號檔規定;4月8日(含當日)前已存在實質交易行為的住房交易,按以往的政策參照珠規建房〔2016〕43號通知精神執行。
該通知同時明確,上述情況還需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一是銷售的樓房合法(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地產權權屬證明書且無查封無抵押);二是已經網簽或已經繳納了定金、首付款或全款等款項(需提供帶有交款、交易日期的正式機打發票或有效的銀行轉賬、支付票據)。有明確具體交易的房屋等證明。
此外,購房人在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4月8日(含當日)購買住房,或購房(含接受贈與、接受轉讓)人在2017年4月9日起新購住房時(繳納首付或全款),必須相應符合購房資格(本市戶籍3套、非本市戶籍1套且具有符合珠府辦函〔2016〕203號檔或府辦函〔2017〕79號文件規定的社保或納稅記錄等);購房人在支付定金、首付、全款時,應向銷售方(含贈與方、轉讓方)書面承諾自己符合購房資格,銷售方(含贈與方、轉讓方)在收取對方首付款時要對其購房資格進行審核;買售雙方(含贈與、轉讓)應對其承諾和審核事項負相關責任。
該通知還要求,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凡主張屬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4月8日(含當天)新限購政策出臺前已存在實質交易但未進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簽約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交易清單(含購房人、房號、身份證號、購房人是否屬珠海戶籍或非珠海戶籍等資訊)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0日內報珠海市住規建局和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備案,作為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依據。二手住房交易凡主張屬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4月8日(含當天)新限購政策出臺前已實質交易的,須在本通知發佈之日起20日內,進行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備案並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逾期仍主張屬於新限購政策出臺前(2017年4月8日)交易的,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