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勞工的各種權利,澳門法律中,有《勞動關係法》對此專門規定。《勞動關係法》規範的內容,主要包括僱主和員工的義務、員工的年假和缺勤等,除此之外,亦有一項內容是不可或缺的,就是勞動合同的訂定。
提到勞動合同,可能僱主或僱員會有一個疑問:勞動合同是否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其實根據《勞動關係法》,勞動合同不須遵守特定形式,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不過,“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和“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則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是指與未滿十八歲的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勞動關係法》亦有規定,禁止未成年人在若干場所,包括酒吧、卡拉OK、桌球室、保齡球場、遊戲機中心、網吧等工作。工作時間方面,亦禁止未成年人加班,以及在晚上九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期間工作。
至於“具期限的勞動合同”方面,法律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時,才可訂立具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為了滿足企業的臨時需要,尤其屬於季節性、過渡性或特殊性的臨時需要,例如開展期限不定的新工作、發展非僱主日常業務的計劃、提供季節性工作、替代缺勤的員工等。第二,具期限合同的期限,必須以滿足有關需要的所需時間為限。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條件時,才可以訂立具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便只能訂立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17條、第19條和第29條,以及第34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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