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裁定,司警透過吸毒者致電毒販,訛稱購買毒品,不構成欺騙手段取證。 涉及的案件案情顯示,司警接報酒店客房內發現毒品,到場拘捕涉案住客,這名住客願意同司警合作,致電聯絡毒品拆家,司警其後截獲涉嫌交收毒品的內地男子。原審法院認為,司警並無按禁毒法規定在司法當局預先許可下 “共同犯罪”或教唆犯罪,取得證據無效。但中級法院指出,禁毒法有關條文是為了可以使用其他更“積極”的偵查手段預防和遏止犯罪,並透過形式上的一定要求,保障所取得證據的合法性。 案中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關鍵是有否牴觸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禁用證據,終審法院在過去的裁判中亦已指出,當被告的犯罪意圖是完全自主形成,警方部署的假裝毒品買賣,只是顯現這個犯罪活動或被告的犯罪意圖,不構成以欺騙手段取證。 (雷翠雲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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