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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陳海帆司長談話內容看新土地法前景

2017-06-24 05:46
  行政長官崔世安在啟程前往上海之前,透露已將歐安利和鄭安庭兩名議員聯合提案修改新《土地法》法案,交由行政法務司分析,分析完成後會向他遞交意見書,再按既定程序處理。對此,陳海帆司長前日在回應媒體詢問時表示,幾天前剛收到有關文本,由於是葡文,需時翻譯,提案條文亦較多,會盡快分析,但未能確定完成分析的時間。按照現行法律,需經過分析後方能確定行政長官是否批准修改法律。至於媒體提出的「政府在今年三月明確表示暫時無意修改新《土地法》,現在政府又稱分析議員提案後再決定,是否前後矛盾?」的問題,陳海帆表示,按照法定程序,行政長官收到議員提案,政府要就此進行分析,方可確定行政長官是否批准修改法律,這並非政府主動提案。在被問及「新《土地法》爭議較大,會否對修法存在壓力?」時,陳海帆稱,會由整個政府討論和決定是否修法的問題。
  陳海帆的回應,有三個要點:一、直到如今,特區政府都堅持不會主動提案修訂新《土地法》,這既是為了體現「依法行政」,更是為了避免再次被攻訐為「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二、既然有立法會議員就修訂新《土地法》提案,並也能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先行將法案呈交行政長官審核,而特區政府也就按照《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對該法案進行分析,倘符合行政長官的意圖,就簽署書面同意書,使其成為正式法案,兩位議員可以提交給立法會;反之,行政長官將拒絕簽署書面同意書。三、該法案盡管是由行政法務司進行分析,但這卻是整個特區政府的法制行為,尤其是還得聆聽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意見。再往上靠,可能是源於中央的決策,身兼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視察澳門時,已經對此拍板。這既是呼應他重申習近平主席有關良法善政,「法律是治國之利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律被實踐驗證未能與時俱進就必須完善修訂的論述,及有關「澳門亂不得,也亂不起」的警誡,以及為立法會選舉「拆彈」的部署。當然,還有否認自己曾經說過「土地法不能改」的「安民告示」。
  正如筆者前述,行政長官在對新《土地法》的問題是,一方面明確表態,特區政府可以對承批商不歸責的逾期土地作出證明,亦即間接表露了對新《土地法》「一刀切」條文也不予認同的態度;但另一方面卻又在各種主客觀因素交織下,明知新《土地法》中的不盡完善條文,剝奪了他作為行政長官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而且對守法承批商和「海一居」小業主也不公平,甚至已經損害澳門特區的對外投資環境形象,但也得以「惡法依法」的思維定勢,強調「依法行政」,不但必須繼續執行新《土地法》,而且也拒絕主動提案修法。
  正因為如此,唐曉晴作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而且也是澳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現已升任院長)的專業,提出「釋法提案」。之所以不是提出「修法提案」,就是知道崔世安的「難處」。——斯時也,澳門社會氛圍充斥著「官商勾結,利用輸送」的責罵聲,唐曉晴倘是擬制「修法提案」,按《澳門基本法》規定,必須先行送交行政長官核定。這就等於是將行政長官推到火堆上燒烤,兩頭不是人——倘簽署同意書,就坐實「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指責;倘不簽署,等於是認同新《土地法》的不盡完善條文,及剝奪他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效應。因此,唐曉晴此舉,在聰明中也帶有幾分無可奈何。當時有人指責唐曉晴,如果不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就是故意將水攪渾,使得情勢越是複雜混亂,自己就越是能夠火中取栗,謀取自己的某種政治利益。
  其實,崔世安很想修訂新《土地法》,但礙於當時的情勢,又不能如願。因此,就有要看中央態度,社會共識,議員意見之說。經過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及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的深睿法學知識解讀,中級法院「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判詞,及社會人士的說理活動,尤其是「海一居」苦主們及「不歸責」土地承批商的艱辛上訪,這三項條件逐漸具備,尤其是「社會共識」一項,能把此前一面倒反對修法的輿論氛圍,逐漸轉變為認同修法,其中的艱辛不為人道。
  但即使如此,行政長官崔世安仍然是主張,由「始作俑者」議員主動擬制及呈交修法提案,並在張德江委員長返京後不久,親自會見了這位議員,作出了相關表態。這是鑑於如下的幾個理由:一、其人生相關不僅完善條文的「始作俑者」,基於「解鈴還需繫鈴人」的道理,當然應是由其人提案,有始有終。二、「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論斷,及由此而發酵形成當時不信任特區政府,不信任行政長官,及「仇商」「仇富」社會氛圍,是由該員引發,當然也應由其人善後處理,並以提案方式,為崔世安和特區政府「平反」。三、崔世安當年走上政治舞台,是經柯正平安排,由該議員所在的社團提名參選立法會議員,因而新《土地法》事件的發生,就被賦予某種政治意義,含有某社團「不滿」崔世安之意。這也正是崔世安不敢自行提案修改新《土地法》的原因之一。而由屬於該社團的議員擬制法案,也就含有澄清這種社會傳言的意義。
  但這位議員的思路與崔世安不一致。崔世安是以按照基本法「行政主導」的政制設計,解決「一刀切」的問題,在堅持新《土地法》立法原意,遏止「黑箱作業」及囤積土地的同時,對承批商不歸責的逾期土地,根據各自不同情況,給予合法合情合理的處理。但這位議員似乎是只願意解決「海一居」的問題,以擔心會「放生所有閒置土地」為由,堅持不對「一刀切」條文進行修改,而只是在新《土地法》的第五十五、五十六條上「想辦法」,而不顧崔世安曾經公開說過的「沒有『特事特辦』的空間」,也與自己曾經慨嘆過的以這兩個條文來處理「海一居」問題的想法「很天真」相扞格。
  因此,某議員遲遲沒有如約呈交修法提案。而本屆立法會屆期即將結束,另一些議員心急火燎。因此,曾經哭訴「受騙」的歐安利議員,因為自己已經決定不再參選爭取連任,希望能在自己的最後任期內「將功補過」,就與爭取連任的鄭安庭議員合作,擬制法案並呈交給行政長官崔世安。但按照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在一定期限內,一個法律議員只能提交一個法案,他倆呈交法案後,是否會對崔世安屬意的議員做成「截糊」效應?究竟上述規定,是規範同一個法律,還是同一個法律的具體修法方向?倘是前者,可能不符合崔世安讓「始作俑者」議員提案的想法;倘是後者,則滿足了崔世安的意願,認可等待其提交法案。不過,倘其內容仍然是圍繞著第五十五條做文章,卻又不符合崔世安的修法意圖了。
  另外,據信息來源稱,歐安利、鄭安庭議員已經在隨後也補交了法案的中文版本,因而陳海帆司長關於還要翻譯法案的程序,就可以減除。但又將帶出一個新問題,就是究竟以那個文本為主?必須吸取《立法會選舉法》中葡文本歧義的教訓。
  還有,本屆立法會的屆期,雖然在理論上是到十月十四日止,但在實踐上卻是可工作到八月十五日。而今年由於有選舉,爭取連任的議員將會投入選戰,無心工作,該法案倘在屆期結束前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就將會是「廢案」。這是必須提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