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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歡防衛過當改囚五年

2017-06-24 06:35


    魯辱母殺人案二審宣判

    于歡防衛過當改囚五年

    【本報綜合報道】據中新社、香港中通社廿三日消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對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改判于歡有期徒刑五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初判故意傷害罪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鑒於于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于歡歸案後能够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歡母親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于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原判認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曾持刀傷人一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二○一四年七月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上訴人于歡的父母于西明、蘇銀霞兩次向吳學佔、趙榮榮借款共計一百三十五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百分之十,蘇銀霞先後償還一百八十四點八萬元。其間,因于、蘇未如約還款,吳學佔、趙榮榮指使他人採取在蘇銀霞公司院內支鍋做飯、強行入住于家住房等方式催債。去年四月十四日,趙榮榮先後糾集郭彥剛、杜志浩等十餘人到蘇銀霞公司討債,杜志浩等人以辱罵、彈煙頭、裸露下體等方式侮辱蘇銀霞,並以拍打面頰、揪抓頭髮、按壓肩部等肢體動作侵犯于歡人身權利,並採取卡于歡身體部位等方式,將于歡推拉至接待室東南角。于歡持刃長十五點三厘米的單刃尖刀捅刺杜志浩腹部、程學賀胸部、嚴建軍腹部、郭彥剛背部各一刀,致杜志浩死亡,郭彥剛、嚴建軍重傷,程學賀輕傷。

    媒體曾廣泛關注

    今年二月十七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經媒體報道後引發社會關注。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歡不服,分別提出上訴。今年三月廿四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五月二十日召開庭前會議,五月廿七日公開開庭審理。

    另據大眾網報道,去年四月十四日,接警赴現場處理上述案件的民警朱秀明(女,廿六歲)和兩名輔警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够規範問題。當事民警朱秀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兩名輔警予以辭退,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檢方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