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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活動只限宣傳期內進行 中立同適用於水電電信企業

2017-06-29 05:11
  【本報訊】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在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指出,新一屆立法會競選宣傳活動期由9月2日至15日,按立法會選舉法,競選宣傳期只是這段期間,其餘時間不能做宣傳活動。
  至於在社區出現一些人士的紙板宣傳品,唐曉峰稱選管會已留意,至於是否屬競選宣傳,須視乎宣傳品內容,按選舉法規定,競選宣傳的概念是引起公眾注意,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引導選民投票或不投票某候選人。
  有聽眾建議選民毋須到指定投票站投票,唐曉峰指出,這樣做難控制票站工作量,可能造成某些票站過於擠擁,部分票站沒選民,導致資源浪費,選管會認為按選民地址到指定票站投票較適宜,這可控制票站人數,亦較易監管。
  有聽眾指近期有主流報章報道偏幫部分潛在參選人,影響立法會選舉公平。唐曉峰指出,基本法賦予新聞自由,採訪公眾人物可能潛在的候選人,未必和選舉扯上關係,若只報道活動或工作內容,從選管會的角度,沒違反選舉法。否則,“涉及任何懷疑或潛在候選人都不可以見報”。須視乎報道內容判斷是否違法宣傳,若候選人 (在非競選宣傳期內) 透過傳媒自行宣傳,選管會會按選舉法跟進,不排除處罰。
  關於網上宣傳,唐曉峰指出,若在非競選宣傳期和冷靜期內宣傳,選管會在可行情況下會要求提供網絡平台人士刪除違法宣傳言論。
  他補充,在競選宣傳期內發布的信息,進入冷靜期後不能繼續存在,選管會將發出指引,要求進入冷靜期後候選組別後刪除宣傳期內發布的信息。
  另外,廉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表示,有關 “微信紅包”事件,廉署之前收到投訴,正在調查,按選舉法規定,凡透過利益鼓勵選民投票或不投票,可構成賄選,廉署會循此方向調查。 
  中立同適用於三種承辦企業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在同一節目重申,立法會選舉法 72條的中立與公正無私義務去年修訂後,除適用於博企外,亦適用於其他公共服務承批公司,如水、電、電信企業等。
  有博企員工認為不容許博彩員工參與競選宣傳是剝奪言論自由,林智龍強調,在博企員工層面,選舉法只規範博企員工執行職務時不能參與競選宣傳活動,下班後可像普通市民一般參與選舉活動,如參加集會造勢等。至於可否在賭場員工休息室宣傳,林智龍指出,需視乎有關員工是否在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