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批商氹仔批地失效上訴失敗
【本報消息】氹仔海明灣畔旁一幅九百多平方米土地被宣告批給失效,承批人順景置業公司提出司法上訴,一審被判敗訴。中級法院指出,從承批人曾申請換地,足以看出其不想利用涉案土地,否則實際掌握公司決策權的商人何明輝也不會企圖通過向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行賄來獲取換地。
曾企圖行賄換地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該地段的利用期間的確如承批人所言是三十六個月,但這是個無關緊要的錯誤,因為在作出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時(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三十六個月的利用期已經早已結束(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其次,從承批人曾申請換地,足以看出其不想利用涉案土地,因為該土地只能修建一座三層別墅,經濟價值遠低於可修建上百個獨立單位的土地,否則實際掌握公司決策權的商人何明輝也不會企圖通過向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行賄來獲取換地。
最後,當局的拖延和二○一○年之前的慣常做法也不能成為承批人不遵守利用期間的藉口,因為一方面立法者為行政拖延設置了專門的應對機制(即推定相關申請被默示駁回),承批人可以依法對默示決定提出上訴。另一方面,任何違法的慣常做法或容忍都不能凌駕於當局的合法作為之上,因為一切行政活動的首要原則是行政合法性。
在濫用權利與違反善意及合作原則方面,儘管當局沒有及時宣告批給失效,但這不會給予承批人任何關於土地可被延期的合理期待,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條文為宣告失效設置了時間上的限制。換言之,宣告可以在任何時刻作出,更何況一如前述,任何違法的慣常做法或容忍都不能凌駕於當局的合法作為之上。
至於適度原則和平等原則,合議庭指出,考慮到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特別是澳門土地的昂貴和稀缺,以及對土地進行多種開發利用的需要,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並沒有不適度。
據悉,何明輝因行賄歐文龍,被判囚二十五年,賠償特區五千萬元,但案件自開庭至審結,何明輝一直沒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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