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宋碧琪提出書面質詢表示,本澳現時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在新生嬰兒家庭的保障方面,有公職制度及一般制度之分。在產假方面,女性公務員可享有90日有薪產假,而私人企業的一般女性僱員就只得56日,同時公務員可享有五日有薪侍產假,其他普通打工仔只得兩日無薪假期。她認為,本澳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一般僱員,在此產假方面的勞動權益保障都是遠遠低於國際保障及其他地區的保障水平。她質詢當局如何平衡公職和私人企業的勞動權益保障,未來如何落實接軌國際基本保障以及何時基本落實修改勞工法的工作。
宋碧琪表示,本澳現時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在新生嬰兒家庭的保障方面,有公職制度及一般制度之分。在產假方面,女性公務員可享有90日有薪產假,同樣是媽媽,而私人企業的一般女性僱員就只得56日,意味著很多媽媽在嬰兒不足兩個月時,便須返回工作崗位。另一方面,對新生嬰兒及剛生產後的媽媽來講,爸爸的照顧在初生時尤為重要。為讓「坐月子」中的新任媽媽更好休息、恢復,為讓剛出生嬰兒有更好照顧,本澳的待產假亦同樣存在公、私之分,公務員可享有五日有薪侍產假,其他普通打工仔只得兩日無薪假期。同樣作為孕婦,每一個人的權利都應當是平等的,然而在制度上,無論產假抑或待產假,都有公、私的保障差距,此造就了保障的不公。
她又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保護生育公約》訂明,女性僱員應享有不少於98日的產假,在內地,很多省市的產假也一般規定在百日以上。可見,本澳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一般僱員,在此方面的保障都是遠遠低於國際保障水平及其他地區的保障。
為此,她提出以下質詢:
一、當局如何平衡公、私的勞動權益保障?會否考慮增加一般制度的產假及侍產假保障,確保不同職業的勞動者都可以得到公平的保障呢?
二、現時本澳的產假及侍產假等勞動權益保障亦遠遠低於國際基本保障,當局未來如何落實接軌國際基本保障,以讓公職人員或一般僱員都可得到應有的權益?
三、當局現已對相關方面著手修法立法工作,但社會仍然擔心有關修法落實工作,當局有否評估在何時可以基本落實相關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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