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六月二十七日答覆立法議員陳明金五月二日書面質詢,內容如下:
「一、特區政府一直貫徹「適才適任」的原則及嚴謹的態度,根據第十五/二零零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第二十六/二零零九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的要求,選拔合適的人才擔任領導及管職位。
現行法律規定,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必須符合包括學歷、專業能力及工作經驗等多方面要求。工作經驗方面,法律明確規定擔任主管須在相關範疇有最少五年的工作經驗。規定長期實踐經驗方面的要求,目的是確保升任主管的人員已熟識相關範疇內的各項事務,包括掌握和正確應用工作上所需的法律法規。
法律亦訂明,領導官職由公共或私營部門中擔任要職而且表現能幹者擔任;主管應從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中選任。由於領導及主管人員主要是從公務人員體系當中升任,故此,相關人員亦必須符合一般公務人員所需具備的基本要求,包括對相關法律的認知和熟悉。
現行法律經已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需具備的能力和經驗作出嚴謹的規範,但不排除有個別官員對部份法律條文的認識和理解尚有不足。為此,特區政府已採取措施,透過持續且系統的培訓,不斷提升包括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內各級公務人員的法律認知。
二、行政公職局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一直致力開辦各類針對性的法律培訓項目。例如,行政公職局曾為領導及主管人員舉辦「依法行政培訓課程」,每年亦會針對施政需要不定期舉辦有關法律方面的研討會或講座,適時強化領導及管人員的法律知識,確保領導及主管人員依法施政。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亦為各級公務人員開辦多項公共行政與財政法律的培訓課程,包括公職法律制度、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制度、行政程序、公共財政等,使公務人員能接受多方面的法律培訓。
未來,特區政府除了會進一步完善法律培訓的設置及內容外,亦會按照領導及主管人員新的培訓框架及施政需要,把法律培訓滲透到管理人員職業生涯的不同階段中,透過多元及系統化的法律知識培訓,確保領導及主管人員依法施政。此外,特區政府正分階段完善相關的制度,以便更好地選拔合適且有能力的人才擔任領導及管的職務。」
陳明金所提書面質詢如下:
一、現時公務人員的入職招考,無論職位高低、專業為何,都需進行法律知識考核,但反觀官員的任用卻沒有這一環節,第十五/二零零九號法律及其相關補充法規只是規定了將學歷、品德、工作經驗以及專業能力作為選拔標準,當中並未考慮要求官員對相關工作範疇的法律的了解與掌握這一指標,試想入職普通公務人員都需具備一定法律認知,但為何比一般公務員更為高級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卻沒有這一任用要求?可以說,現時有許多官員雖然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但卻沒有些少的法律修為,因此,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有關規定,是否有必要檢討修改,將官員對相關法律的認知與掌握作為選拔的一個標準?如認為無此需要,可否告知原因何在?
二、作為部門的領導與主管,具備一定的公共行政與公共財政的法律知識是最基本的要求,回顧過往多年,眾多被揭發的違法情況多數與部門的人事任用、工程批給和服務與資產的取得程序的合法性有關,對此,政府會否考慮開辦公共行政與財政法律的專項培訓課程,要求各公共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須參加培訓,且須通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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