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兒知道,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引入了法人及候選人的申報義務,這天她特別請教了I博士。
敏兒:「I博士,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引入了法人及候選人的申報義務,目的是為了清晰區分公司及社團正常的福利活動和競選宣傳行為,以及預防賄選。究竟法人的申報義務是怎樣呢?」
I博士:「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如果候選人在去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今年八月三十日這段期間內曾經是某公司的負責人(例如董事或者監事),又或者候選人在上述時間內曾經在某個社團擔任職務或者榮譽職務,而該公司或社團打算在九月二日至十七日舉辦派發福利之活動,就要在八月三十日之前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這些活動。」
敏兒:「若有關法人未有履行申報義務,會有甚麼後果呢?」
I博士:「若法人未履行申報義務,或作出不真確的申報,依法可被科處罰金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
敏兒:「那麼法人團體真的要留意了。」
I博士:「需要強調一點,儘管法人就舉辦的福利活動履行了法定的申報義務,但申報並不等於免責,如果在福利活動過程中拉票或者宣傳,就很可能構成賄選罪。」
敏兒:「另外,我知道按法律規定,候選人也有申報義務。」
I博士:「你說得對,下一次我們就介紹一下候選人的申報義務。」
市民如果遇到賄選或其他選舉違法行為,可透過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與廉政公署共同推出的統一投訴熱線二八九九七七三三、網上投訴平台www.ecomplaInt2017.gov.mo,或親往廉政公署等途徑作出投訴舉報。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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