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由九名立法議員聯署提案的修改租務法法案,其中最大爭議的引入租金調整機制,經提案議員再作修訂後,負責細則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會議達成了共識。
新的工作文本建議加租不能超出行政長官訂定的調整系數,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形容,調整機制未來可成為政府穩定樓市的「辣招」之一;亦由此,將有助樓市健康及經濟發展,從而有助民生及社會的穩定。
由立法議員宋碧琪牽頭,並得到八名議員聯署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簡稱修改租務法法案),其中一項重要點是引入租金調整機制,但地產商對此存有異議,認為租金調整應取決市場情況,政府不應太多介入。
提案議員對法案再作修訂,對租金調整機制,清晰了調整系數要件。當中條款建議:一、行政長官可為都市不動產租賃的租金訂定具例外性和必要的臨時性之最大調整系數,以維持社會穩定及保持經濟適度發展。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租金的最大調整系數可僅包含居住用途及/或任何其他類型的都市不動產租賃。三、最大調整系數尤其得參考消費物價指數、澳門樓價指數和人力資源需求及薪酬調査指數,並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鄭志強會後對傳媒表示,設立這個調整機制,是希望透過立法授權政府,必要時出「辣招」穩定社會、民生、經濟和樓市。他指,調整系數並不是恆常性的,當政府發現市場的租金極速上升,則可以此法律手段訂定租金調整系數。「調整有一定期限,佢可以調整一段時間之後,即刻取銷咗佢都得。」
他並強調,調整機制並非不允許物業加租,而法案最終目的是訂立一個最高的調整系數,加租不能夠超過一定限度。「可以加租,但唔可以加得咁離譜,因為加租加得離譜會影響整個樓市的健康發展,影響經濟的稳定,直接影響到租務市場,更重要的是影響到民生,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委員會認為,提案人提出的調整系數是可行的。
至於對有意見認為,租金調整應由自由市場決定,不應用行政手段干預。宋碧琪表示︰「應該要適當調整市場令其健康發展,並非完全要干預。法案的目的是設立制度令市場健康化,並非要即時有措施出台,而是按照市場的發展情況,適時出台一定的政策調整房地產市場的健康化發展。」
另外,新文本亦要求強制公證租約;還建議商業和住宅單位租約由現時的兩年改為三年,期間出租人不得單方面解除租約,但承租人則可根據民法典有權單方解約;以及建立租務糾紛的仲裁機制,其中建議政府可以選擇兩個途徑,一是運用本澳現有四個仲裁中心,一是新設立專門處理租務糾紛的仲裁中心。
鄭志強表示,委員會昨日討論提案人送交的修訂法案最新工作文本,並達成了共識,已完成細則性審議法案。他相信本月底可簽署意見書,而根據現時工作進度是完全能趕及會期結束前,送往立法會大會作細則討論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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