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司法援助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確保澳門居民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難以透過司法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何謂經濟能力不足?
經濟能力不足,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沒有超出法定限額。(現時的限額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申請人必須符合「經濟能力不足」的條件,換言之,審批時除須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外,還須同時考慮申請人的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的經濟狀況。
計算可支配財產金額,有三個因素必須計算在內,第一是收入,第二是資產,第三是支出。簡單來說,就是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加上資產的總和,然後扣除支出所得出的數額。有需要的市民可以登入司法援助委員會網頁(www.caj.gov.mo),使用模擬計算機試算。
何時提交申請?
司法援助的申請具有一定靈活性,申請人既可在首次參與訴訟程序前(即打官司前)提出,亦可以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即打官司的過程中)中提出申請。申請時,申請人須簡要陳述他的訴訟請求(例如離婚)和作為有關請求依據的事實,並附同能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文件和資料(例如工作收入證明、銀行存摺等)。
為方便司法援助申請人查詢申請的進度,司法援助委員會設有「司法援助申請進度網上查詢」服務,申請人可以在司法援助委員會網頁www.caj.gov.mo上,使用該項服務查詢有關申請的進度。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一三/二0一二號法律。(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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