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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黎建恩陳家輝為謀求自身高職不顧公共利益 何超明所涉刑事案周五宣判

2017-07-12 03:30

 ◎ 前檢察長何超明九共犯案昨於初級法院結案陳詞。

【專訪】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將於本周五(十四日)下午三時宣判。而何超明九共犯案昨日繼續在初級法院結案陳詞。蕭燕霞指黎建恩、顧問陳家輝為謀求自身高職,不顧公共利益。辯方指黎建恩作為何超明下屬,若不服從指示不知會意味甚麼,但服從指示則被視為犯罪,令人不能接受。

控方檢察官蕭燕霞在陳述財產來源不明及虛假聲明部份後,總結三方面控罪。指何超明利用其權力,不法聘請王顯娣(本案第八被告)做檢察院顧問,王並用公帑遊杜拜、打長途電話,因私心而積極配合何超明。

另外,何超明故意安排其屬意人選加入犯罪集團,前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本案第六被告)則在檢察院內上呈下達,令何超明及時掌握合同判給流程。公帑淪為他們的斂財對象。她指所有詐騙指控不能減輕。一如助理檢察長陳子勁就何超明部份的總結,蕭燕霞指黎建恩、顧問陳家輝(第七被告)明知何超明每次指令不合法,不應服從,本應喊停,卻加入做幫兇,為謀求自身高職,不顧公共利益。二人並與何超明為首的團伙裡應外合,「一千四百六十個判給建議書就是一千四百六十項犯罪」,所有嫌犯不能以連續犯方式的一項罪判處。

何妻周小芙被控不實申報財產和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名。蕭燕霞指出,以周小芙和何超明的學歷,以及多次申報財產的經驗,不可能忘記多個合共兩千多萬元的帳戶。周小芙雖然在答辯狀中辯稱是由何超明填寫,她沒有核實,但控方認為周小芙有份管理財產,有權力和能力核實申報聲明,不能推卸責任,若疏忽、忘記漏報理由成立,立法者訂立財產申報制度便沒有作用,社會亦無法監督。

辯方昨日亦開始結案陳詞。

本案第三被告、何超明兄長何超信(缺席)的律師黃兆鴻首先陳述,對於何超信被指是涉案公司的幕後老闆,黃指公司財政大權在黃國威(第一被告)、麥炎泰(第二被告)手上,何又經常不在澳門,根據經驗法則,何不可能是老闆,與涉案公司沒關係,因而參加黑社會罪與他無關,詐騙罪亦應開釋。案中亦沒授權書、委託書的文件證明何超信代何超明持有不動產,清洗黑錢罪名不應成立。

第四被告、何超明姐夫李君本(缺席)的代表律師黃杏詩認為,檢察院向法庭呈現的證據片面,調查工作粗疏,更批評廉署證人在庭上作結論性證言,帶個人觀感。她指李君本只是涉案公司的一名員工,從黃國威及麥炎泰證言可以證實,李不是犯罪集團成員;說他與何超明有姻親關係,反問檢察院何嘗不曾推薦親屬入職?「一把尺,兩個標準」,有欠公允。黃續反駁集團公司租獲多利十六樓的詐騙指控,指公司是用作向檢察院提供微縮服務,不是犯罪據點。在合同判給問題上,也沒使用詭計,認為是檢察院與供應商的合同問題,判給情況亦持續十多年之久,一直相安無事,但換屆後工作標準不同而變得有問題,對此感到十分譁然。又批評指控純屬「項莊舞劍,意在沛公」,重申李君本沒犯罪意圖、收受不法利益。

第五被告林浩源(缺席)的代表律師馮健埠形容,林浩源是一個不幸的人,一名小小的職員,月入約九千,卻面對一千三百一十二項犯罪。當中一項參加黑社會罪更是「零證據」,對黑社會的名字、如何運作、制度等至今仍然一頭霧水,充其量只知悉幾個人的「花名」。又說在林浩源家中搜出的電子文件是備份性質,人人都會備份公司資料,希望法庭重點關注林浩源是否有犯罪的故意。

被告之一、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的代表律師認為,案件審理存在先天缺陷,由於案件與主要官員有關,被告並非在終審法院一併被審理,案件有可能被終審法院的裁決綁定,對被告不公平。傳媒廣泛報道終審法院審理的關連案件,影響本案證人不能客觀全面講述事件真相,不少證人前言不對後語,被告黎建恩面對以十年計算的判刑可能,證人似乎沒有意識自己的影響力,沒有為被告尋求真相。律師又表示,黎建恩作為何超明下屬,若不服從何超明指示不知會意味甚麼,但服從指示則被視為犯罪,令人不能接受。

終審法院辦事處昨日公佈,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將於本周五(十四日)下午三時宣判。何超明涉嫌巨額詐騙及濫用職權等合共千多項罪名,涉案金額超過七千萬元,包括涉嫌利用職權,直接判給二十四類的工程和服務給自己創立的犯罪集團所開設的十間空殼公司。案件於去年十二月開審,庭審歷時半年,期間何超明的代表律師曾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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