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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審核政綱應剔除抵觸基本法內容

2017-07-13 05:17
  昨日,立法會選管會會已經張貼了全部三十一個參選名單總表,其中直選方面有二十五個參選組別,合共一百九十五名參選人,爭奪十四個直選議席,比上屆的一百四十五名參選人增長百分之三十四,可見競爭激烈。而間選的十二個應選名額,其中有四個界別共九個應選名額再次形成等額選舉態勢,九名候選人在無競爭下,預料會順利當選。而專業界別的三個應選名額,則首次在間選中出現差額選舉,有兩組名單共六人爭奪。但從兩組候選人的實力及排位看,仍將會是「規劃人選」當選,其餘三人只不過是「陪太子讀書」,刻意製造民主競爭的選舉氣氛,及必須遵守選舉法有關每組候選人數下限的規定。
  選管會稱,在參加直選的候選人名單中,發現有兩個組別共四人並不是選民,有關組別受託人可於本月十七日或之前替換候選人。若沒有人替補,而組別剩餘的候選人不足法定最少四人,組別將可被除名。選管會指,其中一個組別正面臨有關狀況。另有一至二個候選組別欠交完整身份資料表及未有簽署接受提名聲明書,按《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相關組別受託人須於本月十七日或之前作出糾正,選管會則將於七月十九日作出決定。若沒有人就選管會決定提出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選管會將於七月二十五日公佈候選組別的確定名單,並於七月二十六日就候選組別的排序進行抽籤。
  澳門立法會選舉的計票制度,無論是此前採用的「漢狄比例法」,還是後來更改的「改良漢狄比例法」,都是比例代表制中的一種。其實,這是適應政黨政治的選舉制度。實際上,沒有政黨政治的澳門,卻使用了適應政黨政治的比例代表制的計票制度,是援引自於實行政黨政治的葡國。而葡國所在的歐洲大陸諸國,多是政黨林立,實行比例代表制有利於較小的政黨也能有候選人當選,在議會中代表其所在階級或利用團體發聲。
  正因為如此,在一九八四年澳督高斯達將軍向華人居民開放參政權之前,立法會直選部分都是由土生葡人以類似「準政黨」的公民團體提名參選的。一九八四年華人具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後,只有一萬餘人的土生葡人,無法與數十萬華人居民「對拼」,就只能「委屈」地聽由自己曾經「看不起」甚至是欺辱過的華人團體組成的大聯合提名委員會提名參選。而也是從此時開始,立法會直選的提名方式,除了是繼續保留類同於全世界政黨政治的公民團體(回歸後改稱為「政治團體」)提名的方式之外,增加了臨時新組合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方式。但有趣的是,至此之後,雖然以公民團體方式提名簡單明捷,無需徵集三百至五百名選民的簽名,但卻從來沒有任何參選組別使用這個方式。在回歸後,更沒有任何團體,包括已經具有政治團體特徵的社團,依法登記為政治團體,輕易放棄了便利的參選提名條件。而在回歸前存在的葡人公民團體,可能是因為它們同時也是葡國的某個政黨的澳門支部,為避免抵觸《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而銷聲匿跡。
  正因為澳門立法會選舉是援引自葡國的選舉制度,因而儘管澳門沒有政黨政治,但卻仍然保留著某些適應於政黨政治的特徵。除了上述的比例代表制的計票方式(附帶一句: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時,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的魯平,就認為澳門實行的比例代表制較為公平,可以援引至香港)之外,還有就是每個參選團體都必須提交政綱。當然,即使不是實行政黨政治的地區,也要求參選人必須公佈其參選政綱。
  其實,在澳門,參選政綱固然重要,但能夠取勝的,並非是依靠參選政綱寫得如何漂亮,如何感動選民,而是一靠組織實力,二靠在其排在首位的候選人的魅力。各組別的政綱雖然五花八門,但其實都是「萬派歸宗」差不多。因而政綱即使撰寫得更好,倘參選隊伍的實力不強,首位候選人的知名度不高,也將是白費力氣,糟蹋文采。實際上,在近些年的歷屆選舉中,有一些專業青年參選,其參選政綱確實是寫得不錯,甚至是冠絕群倫,卻然而都是飲恨捧「蛋」。
  但即使如此,參選者也不能完全忽略政綱,因為各參選隊伍都會藉此機會,推銷自己的政治理念,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為自己的選情起到「加分」的作用。而歷屆選舉的選管會,也都有審核各參選組別的政綱,倘發現有問題,就要求其刪改。
  今次參加直選的二十五支組別的政綱,尚未全部正式公佈。但有其中一些組別在向選管會呈交候選人名單及政綱時,有所披露。其中有若干個組別,提出了推動「雙普選」的口號。甚至還有個別組別聲稱,不惜以議會抗爭的方式推動「雙普選」。
  「雙普選」,這是受到香港的影響。實際上,《香港基本法》確實是存在著「雙普選」的前景的。其中行政長官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四十五條),立法會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六十七條)。
  澳門一些人看到香港有「雙普選」的前景,也提出要實行「雙普選」。然而,《澳門基本法》並沒有「雙普選」的機制。理論上,行政長官有可以實行「普選」的前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必須經過「五部曲」來實現,最終決定權在中央。而立法會則完全沒有「普選」的前景:「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第六十八條)。既然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這就證明仍然保留官委議員。即使是「選舉產生」的議員,也沒有說明一定是直選,因而仍保留間選的空間。
  《澳門基本法》之所以保留了回歸前的選舉制度,是尊重葡方的意願。實際上,在中葡談判中,中方代表團在起草《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時,本來是打算照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有「雙普選」前景的內容的,但遭到葡方代表團的反對。因為在談判時(一九八六--一七八七年),正是一九八四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進行不久,由於高斯達對華人居民開放選舉和被選舉權之後,此前兩屆直選由土生葡人「玩曬」的壟斷局面宣告結束,而且還須經由華人團體「聯合」提名才能參選並當選。葡方代表團擔心回歸後倘實行全面普選,不管是直選還是間選,佔人口比例基數較小的葡裔居民,就沒有機會當選,因而強烈要求保留官委制度,以彌補葡裔居民參選能力的不足,保證有葡裔居民可以出任立法會議員。在葡方的堅持之下,中方只好接受葡方的要求,改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亦即保留官委制度,也就是沒有「普選」的前景。
  這並非是北京的意願,而是里斯本的要求,早些年有反對派批評北京「阻擾立法會普選」,這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既然如此,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也保留了官委制度,而且在「附件二」也明確了官委議員的比例。
  倘在平時,反對派團體提出「雙普選」口號,尚算是「言論自由」範疇的話,那麼,在立法會選舉的政綱中,也明確寫上「雙普選」的訴求,那就顯然欠妥了。因為這是建制內的政治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雙普選」中所含有的「立法會普選」,是抵觸《澳門基本法》的。
  因此,選管會在審核各參選組別的政綱時,應對其中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內容,尤其是「雙普選」的訴求,進行嚴格把關,將其剔除出去。否則,等於選管會也認可「雙普選」等抵觸基本法的訴求,可能是政府行政部門自己也沒有「依法行政」,甚至是觸犯《澳門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