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務法強簽三年 業主租客兩不討好
對租務法新文本,有業主認為既不方便業主,也影響租客權益。有中小企擔心店舖捱不到三年,結業後還要賠償兩個月租金予業主,損失更大。
業主梁小姐認為,租務新法案不合理和不科學,對業主和租客都無好處。接觸過的租客不少都主動要求租一年,甚至曾有兩位租客因房屋裝修而租半年,新法案強制最少簽三年約,影響臨時需要短期租屋的客人,令他們多付相當一至兩個月租金的賠償。
另外,三年內業主、租客都會遇到許多不確定因素,業主或需收回自住,或租客因工作調動而需離開澳門等,硬性規定對雙方都不方便。不少來澳門讀書的學生,因大學前三年會提供住宿,第四年才會出來租屋一年,這樣對他們影響較大。若三年內租金走勢向下,租客有其他平租選擇,但要支付兩個月租金才能斷租,損害租客利益。
她指出,業主要三年租約屆滿後才可單方解約,並不能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甚至起到阻礙作用,令業主選擇不出租房屋,投資者不再投資本地房產。另一方面,不方便租客租賃,反而會轉去珠海租屋。
快剪店負責人張先生表示,希望維持原先“一死一生”的兩年租約,強制簽約三年對租客來說也有風險。店舖經營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未必會順利維持到三年,本地不少店舖幾個月就結業,若結業後仍要多付兩個月租金,損失非常大。對新法案能否穩定租金升幅,他認為舊法租約兩年,若要規定簽三年約,只是多一年,“加租都加不了多少”。
澳大實習生 馮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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