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前檢察長何超明逾千項罪名成立,判處單一刑期21年。
合議庭亦裁定,何超明需向特區政府賠償多項損失,包括何超明向檢察院賠償1,836萬元;他與王顯䏲需向檢察院賠償432萬元;他與商人黃國威等人組成犯罪集團一項,需向檢察院賠償332萬;他與下屬黎建恩、陳國輝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需向特區政府及檢察院賠償4,990萬元,合共7,5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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