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昨日宣判。何超明被控觸犯詐騙、濫用職權、創立犯罪集團等一千多項罪名,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何超明合共一千零九十二項罪名成立,判處單一刑期二十一年。何超明及部份共犯需向檢察院賠償七千五百多萬元,充公一千三百多萬元。何超明聞判後表現激動,舉手要求發言,高叫“呢個喺冤案、我要上訴!”終院院長岑浩輝立即指令獄警將其帶出去,何超明被押走時,舉起雙手不斷高呼“呢個喺冤案、我一分錢無收過,何來犯罪?我要上訴、我要上訴!”
何超明被判罪名成立的控罪中,包括四百九十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合共五百三十八項相當巨額、巨額及普通詐騙罪、一項發起及領導犯罪集團罪及四十九項加重清洗黑錢罪、九項公務上之侵佔罪;一項公務上之侵佔使用罪;一項破壞受公共權力約束之物件罪;兩項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等。
終院同時判處何超明個人須向檢察院賠償一千八百三十六萬元,與其他共犯合共賠償四千九百九十萬元,與黃國威合共賠償三百三十二萬元,與王顯娣合共賠償四百三十二萬元,涉及犯罪集團的一百一十八萬元不法收益,以及與妻子周小芙的一千二百一十萬元不明財產予以充公。
案件由主審法官宋敏莉宣讀判詞,認定起訴書大部份內容屬實。
合議庭認為,案件性質十分嚴重,犯案時間長、犯罪數量之多實屬罕見,何超明並且直接故意把檢察院視為法外之地,作為檢察院高職位人員,從事司法工作多年,本應嚴於律己,但濫用權力,漠視法紀。合議庭認定,何超明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有系統有組織、有分工,何超明在當中擔當領導角色,操控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透過批出大量判給,從而獲取不法利益。
法官宋敏莉指,何超明有組織、有系統、有分工組成犯罪團伙,擔當起極其重要的領導角色,以詐騙方式取得檢察院大量判給。並指黑社會在社會上有約定俗成的理解,但這個是“非典型黑社會形態組織”。其它獲認定的控罪還有“公器私用”竹灣別墅、獲多利十六樓,聘請“掛名顧問”王顯娣等的詐騙罪。
宋敏莉在量刑時指出,何超明罪行程度十分高,對社會秩序及公平造成十分嚴重影響,他身為法律人,本應知法守法,嚴格按照法律行事,卻長期逾越法律紅線,將檢察院變成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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