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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及充公款共逾八千八百萬元 何稱要上訴 何超明逾千項罪成判囚廿一年

2017-07-15 03:30

 ◎ 何超明由囚車載離終審法院,開始廿一年牢獄生涯。

 ◎ 終院昨日判何超明入獄廿一年。

【專訪】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經逾半年的審訊,終審法院合議庭昨日下午裁定何超明逾千項罪名成立,判處單一刑期廿一年,相關罰款和充公款合共逾八千八百萬元。

何超明在庭上聽完判決後,曾舉手要求發言,但被合議庭拒絕要求,他隨即高呼︰「呢個係寃案,我要上訴。」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則指示︰「帶佢出去。」何超明被三名獄警押走時,仍不斷振臂高呼︰「呢個係寃案,我從無收過一分錢,何來犯罪?我要上訴!我要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件,共有一千零九十二項罪名成立,單一刑期廿一年。分別是四百九十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廿三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六十五項巨額加重詐騙罪;四百五十項普通詐騙罪;一項發起及領導犯罪集團罪;四十九項加重清洗黑錢罪;九項公務上之侵佔罪;一項公務上之侵佔使用罪;一項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兩項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

檢察院控訴何超明創立犯罪集團、詐騙等逾千罪案,合議庭裁定何超明創立犯罪集團罪、四十九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等罪名成立。法官宋敏莉指出,何超明有組織、有系統、有分工組成犯罪團伙,擔當起極其重要的領導角色,以詐騙方式取得檢察院大量判給。並指黑社會在社會上有約定俗成的理解,但這個是「非典型黑社會形態組織」。

另外,合議庭亦裁定,何超明需向特區政府賠償多項損失,包括何超明獨自向檢察院賠償一千八百卅六萬元;他與王顯娣需向檢察院賠償四百三十二萬元;他與商人黃國威等人組成犯罪集團一項,需向檢察院賠償三百卅二萬元;他與下屬黎建恩、陳國輝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需向特區政府及檢察院賠償四千九百九十萬元,合共七千五百九十萬元。而何超明涉及犯罪集團的一百一十八萬元不法收益,以及與妻子周小芙的一千二百一十萬元不明財產予以充公。

合議庭認為,何超明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在審判聽證中全面否認實施了被起訴的犯罪事實,更未表現出絲毫悔意。不僅令檢察長辦公室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破壞澳門社會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對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平造成十分負面的影響,還嚴重影響本澳檢察機關的形象,影響極其惡劣。

合議庭又稱,何超明長期身居檢察長之高位,又屬從事司法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本應知法守法,嚴於律己,在執法工作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但被告不但不畏懼權力和法律,反而長期逾越了法律的紅線,而且嚴重地觸碰了法律的底線。以其本人對法律的理解以及作出的批示等同甚至高於法律的方式來漠視法律的存在和要求,將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財政管理範疇變為法外之地。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要求其應負的義務。

合議庭又表示,在犯罪行為中,何超明起到十分關鍵的重要作用,甚至在犯罪集團中扮演組織者、籌劃者和領導者的角色。沒有何超明的參與,本案涉及的所有犯罪都不可能成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