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岳陽7月14日電】湖南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下午對臨湘市原市委副書記、原市長龔衛國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一審宣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龔衛國受賄所得贓款(折合人民幣)157.5萬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2015年12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龔衛國依法逮捕。而此前,龔衛國因吸食毒品,且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等多種違紀行為被立案審查,並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龔衛國在擔任臨湘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期間,在明知其無權決定減免人防費的情況下,仍然超越職權,為登高湘城項目減免人防費,造成國家人防費損失1590.6萬元人民幣。
同時還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龔衛國在擔任汨羅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長,岳陽市文化局黨組書記、局長,臨湘市委副書記、人民政府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李某、王某等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05萬、美元6萬、港幣20萬,合計折合人民幣157.5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龔衛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規為他人減免人防費,造成國家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龔衛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龔衛國到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受賄事實,應依法認定有自首情節,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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