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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千項罪名成立 何超明判囚21年

2017-07-15 01:10

何超明逾千項罪名成立判囚21年, 並需向檢察院賠償7500多萬。

何超明逾千項罪名成立判囚21年, 並需向檢察院賠償7500多萬。

【特訊】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經過半年多的審訊,昨日下午3時在終審法院宣判,法院裁定何超明逾千項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合共判處21年徒刑的單一刑罰。另外,合議庭亦裁定,何超明需向特區政府賠償多項損失,合共7500多萬元,涉及犯罪集團的不法收益以及不明財產1300多萬元予以充公。
在該宗案件中,被告何超明被起訴實犯了9項公務上之侵占罪、1項公務上之侵占使用罪、1項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108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208項巨額加重詐騙罪、646項普通詐騙罪、434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與434項濫用職權罪存在表面競合)、69項濫用職權罪、1項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與《刑法典》第288條的規定及處罰存在表面競合)、56項加重清洗黑錢罪、2項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和1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合議庭認定了起訴書內大部分的事實,其中與已認定事實相對應的1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3項普通詐騙罪及20項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對該等事實及犯罪的追訴權已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此外,由於有事實相重複以及未能證實相關事實,故與此相對應的2項普通詐騙罪、1項濫用職權罪及7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罪名不成立。最終判決被告1092項罪名成立,包括490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合共538項相當巨額、巨額及普通詐騙罪;1項發起及領導犯罪集團罪和49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等。數罪並罰,合共判處被告21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法院同時判處何超明需向特區政府賠償多項損失,包括其個人向檢察院賠償澳門幣18,367,439.64元;與其他共犯黎建恩、陳家輝等人合共向檢察院賠償澳門幣4,323,629.4元;與黃國威等向檢察院賠償澳門幣3,327,804元;與王顯娣向檢察院賠償澳門幣4,323,629.4元。另外,涉及犯罪集團的1,188,900元不法收益,以及與妻子周小芙擁有的1210萬不明財產予以充公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合議庭認為,該宗案件性質十分嚴重,犯案時間長、犯罪數量之多實屬罕見。被告何超明長期身居檢察長之高位,又屬從事司法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本應知法守法,嚴於律己,但被告不但不畏懼權力和法律,反而長期逾越了法律的紅線,而且嚴重地觸碰了法律的底線。以其本人對法律的理解以及作出的批示等同甚至高於法律的方式來漠視法律的存在和要求,將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財政管理範疇變為法外之地。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要求其應負的義務。在犯罪行為中,何超明起到十分關鍵的重要作用,甚至在犯罪集團中扮演組織者、籌劃者和領導者的角色。沒有何超明的參與,本案涉及的所有犯罪都不可能成為現實。
合議庭又指,何超明在審判聽證中全面否認實施了被起訴的犯罪事實,更未表現出絲毫悔意。不僅令檢察長辦公室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破壞澳門社會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對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平造成十分負面的影響,還嚴重影響本澳檢察機關的形象,影響極其惡劣。
何超明起立聽完宣判後,情緒較為激動,舉手要求發言,並且高呼“呢個係冤案”。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指示,“帶佢出去。”何超明被3名獄警押走期間仍不斷向公眾席呼喊,“我冇收過一分錢,冇洗黑錢”、“我係冤枉”、“我要上訴,我要上訴”。
由於案發時何超明是檢察長,在澳門由於主要官員涉嫌違法交由終審法院審理,終審法院曾就審理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受賄案一審不能上訴發出批示,基於訴訟法律原則效力,不得對終審法院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故一審終審。
另外,與何案有關的9名涉嫌共犯案件亦於日前已完成結案陳詞,並將於下個月15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