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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濫泊減少 交局不放鬆繼續打擊

2017-07-17 04:52
  【本報訊】2017年上半年錄得逾130宗公共停車場濫泊個案,較去年同期減少兩成。交通事務局重申,在場連續停泊逾八日、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停泊在妨礙場內運作之位置或佔用多個泊車位均為濫泊,違者可被科處罰款、移走車輛,甚或作棄置車輛轉交財政部門拍賣,而拍賣後亦會繼續被追收相關款項,提醒車主切勿以身試法。
  交通事務局及各公共停車場管理公司持續派員加強巡查泊車位的使用情況,共同打擊車輛濫泊,保障公共泊車資源合理運用和理順泊車秩序。
  根據統計,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局方在管轄的42個公共停車場中共發現133部濫泊車輛,當中11部為電單車,其餘則為輕型汽車;交通事務局隨即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對有關車輛開展處理程序,其中47部車輛的車主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59部車輛經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3部車輛已執行註銷或歸政府手續,另有24部車輛正進行相關程序,以重新開放有關泊車位予公眾使用。與2016年同期相比,濫泊個案減少了34宗,跌幅約20.36%。
  拍賣後仍需繳罰款
  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公共停車場濫泊行為共分為四類︰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泊期限超過八天(月票或事先已向營運實體提出書面申請除外);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車輛停泊於阻礙或妨礙其他車輛進出泊車位的地點,或以任何方式妨礙停車場的正常運作;一部車輛佔用多個泊車位。
  針對上述情況,交通事務局會按照規章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停車場管理公司通知警方到場鎖車,鎖車三小時後,可將有關車輛拖走並存放於存車場內。隨後,局方會向車主發出領回車輛通知書或登報通知,如車輛在作出通知後90日內未被認領,將視為棄置車輛及轉交予財政部門拍賣,而車主則會繼續被追討過程中涉及的泊車、移走及按日計算之存放費用。
  交通事務局再次呼籲駕駛者,使用公共停車場時須注意車輛停泊的時數及位置,以免阻礙場內運作及受到檢控;局方會繼續加強巡查各公共停車場的運作情況,持續打擊濫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