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過境申報將於十一月一日起實施。行政長官批示,把需申報的金額定為十二萬元或以上,同時規定入境處設立的紅綠通道,海關應提供充足資訊,確保讓旅客能選擇其中一條通道及所需表格,以便完全履行申報義務。
特區政府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為落實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義務,將需要申報的指定金額定為澳門幣十二萬元,該措施將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批示同時規定入境處設立的紅綠通道,應清晰劃分以中英葡文表述、紅色標誌標示的申報通道和以綠色標誌標示的無需申報通道,紅綠通道應設於行李交收處後方。
海關應提供充足資訊,確保讓旅客能選擇其中一條通道及所需表格,以便完全履行申報義務;運輸公司及旅行社應與海關合作,向旅客提供載有有關指示的小冊子及申報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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