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居民意見票站運作依法規定
選管會:海外投票難防違法行為
【本報消息】就近日有電台聽眾提出對延長投票站開放時段、海外投票及競選宣傳等意見,選管會昨日回應指重視及關注,但指《立法會選舉法》已明確規定選舉日票站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若不分站投票,可能造成大量選民在同一時間集中同一票站投票,延長等候時間。至於海外投票,難防止如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等違法行為。
分站投票控制人數
選管會回應指,關於投票站的開放及結束時段,《立法會選舉法》已有明確規定,即投票站於選舉日的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結束時間是晚上九時。由於法律已有清晰規定,因此選管會必須依照規定嚴格執行。
關於選民不分站投票,《立法會選舉法》規定選管會應根據選民人數設立適當數目的投票站,分配適當數目的具投票資格選民於有關投票站投票,以及選票按各投票站選民的數目加多最少百分之十分發予各投票站等。為此,每個票站須限制選民人數,即選民不可任意選擇票站投票。同時,如選民自由到任一票站投票,亦可能會造成大量選民在同一時間集中在同一投票站投票,導致等候時間延長,最終會不便另一部分選民。
關於海外投票,較難防止如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等的違法行為,並經分析發現,海外選民遍及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基於公平性,需在所有國家和地區設立票站,所產生的行政成本的合理性值得深思。至於電子投票,經研究分析發現,由於存在身份確認及防止選民投票意向受到影響等問題,故此實行電子投票的國家或地區,亦是採取親自到票站以電子方式投票的做法。
嚴格規管競選宣傳
競選活動方面,《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競選活動期是由選舉日前第十五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時結束,各候選組別僅應在此期間競選宣傳,法律亦就競選活動開始前的競選宣傳作出罰則,即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期間,屬於禁止宣傳期。因此,選管會必須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執法,絕不能違反法律。
選管會重視公眾意見,將按照《立法會選舉法》所規定的職權,在選舉結束後,向行政長官提交選舉活動總結報告,檢討、研究及提出改善建議,並以此作為未來檢討修法的參考基礎。選管會強調,《立法會選舉法》規定了合作義務,即在選舉日須維持運作的部門和企業負責人,應免除其工作人員於足夠前往投票的時間內的工作義務,為此,選管會呼籲各企業的負責人依法承擔社會責任,讓選民於九月十七日前往指定的票站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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