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海一居事件已擾攘多時,不少海一居小業主至今仍深受其苦,立法議員歐安利和鄭安庭聯合提出修改新土地法法案解決海一居問題,建議區分處理可歸責和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土地,要求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提交立法會審議。立法議員鄭安庭受訪時表示,按照新土地法,土地租賃期25年屆滿仍未依約完成發展的土地,無論承批人是否歸責均「一刀切」予以收回,有關硬性規定不公平及不合理,又指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於2015年及2016年在跟進閒置土地進展情況,並先後在報告書中清晰指出新土地法存在問題,他認為應該與時俱進,對新土地法進行修改及增補,解決海一居問題和不可歸責的土地問題。
一直關注「海一居」事件的立法會議員鄭安庭,表示,海一居事件已擾攘近兩年,至今仍未得到解決,不少海一居小業主深受其苦,擾亂了他們的正常生活及工作;事件發生後,他多次在立法會為「海一居」苦主發聲,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訴求,包括早前與十八位議員聯署促請行政長官盡早解決海一居事件。
他表示,現時海一居問題原因是新土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租賃期25年屆滿仍未依約完成發展的土地,無論承批人是否歸責均「一刀切」予以收回,認為有關硬性規定不公平及不合理;對於有意見指長達25年仍未完成土地發展應該收回,鄭安庭認為需全面看待問題,土地承批人要發展土地需政府配合,重點在於25年的發展期內,政府有否及時把建設發展所需的街線圖和工程開工准照批出給予發展商,若土地承批人因配合政府工作及規劃發展而耽誤發展,有沒有補回承批人?而事實上,隨著新土地法實施,陸續有土地因25年批租期滿被當局宣告批給失效,其中一宗「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土地收回個案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
他表示,今次與立法議員歐安利聯合提出修改新土地法法案,主要是希望修改新土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議增加釐清到期土地歸責問題,區分處理可歸責和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土地,若當土地逾期未完成利用且可歸責於承批人時,政府應收回土地;但若因配合政府城市規劃發展、配合政府環評及政府工作而無法發展,責任歸於政府,應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租期限,補回承批人為此耽誤的時間;若雙方均需歸責,政府亦須制定相應處理方案。他又表示,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是收回閒置土地,而對於閒置土地的概念,字面上解釋是指不發展的土地,政府亦有對閒置土地的標準及相關指引,即土地獲批給後不交溢價金、批給後從未申請入則或土地獲批後一直申請無法入則等,而明顯看到海一居的相關土地並不屬於上述標準。
談及現時是否修改土地法的適當時機,鄭安庭表示,立法會出版的《法律彙編‧土地法》一書中收錄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第三/IV/二零一三號意見書」指出,由於時間緊迫,新土地法或存在遺漏,應該在法案實施後根據所取得的經驗,進行適當修改和優化。此外,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先後於2015年及2016年跟進收回閒置土地進展情況,並分別制定了報告書,其中2015年制定的報告書清晰指出新土地存在問題,並表達對關於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存在憂慮,或會導致嚴重社會問題,而政府方面則回應會研究有關問題,並樂意與立法會溝通交流,這顯示政府瞭解新土地法存在的問題;而委員會在2016年制定第二份的跟進收回閒置土地進展情況報告書,報告書指出部分逾期未完成利用而被收回的土地個案,原因應歸責於政府,希望政府積極研究問題解決方法,政府須有充分的理據下才能收地,不能劃一以批租期屆滿收地而漠視其他情況,否則只會損害政府形象;種種跡象顯示,不少立法議員,包括立法會土地及公共事務委員會成員均覺得土地法存在問題,他認為應該與時俱進,對新土地法進行修改及增補,解決海一居問題和不可歸責的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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