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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軌諮詢總結報告公佈 市民認同設私營公司運營

2017-07-22 00:19

諮詢意見普遍認同設立私營公司負責輕軌運營

【特訊】輕軌交通系統法諮詢總結報告昨公佈,在為期2個月的諮詢期內共收到234份意見,經整理和分析後,與諮詢文本內容相關的意見共有379條,諮詢意見普遍認同設立私營公司負責輕軌運營、訂立聯合服務合同有助促進整體公交服務的使用、訂定安全技術規定來具體規範運營、強制民事責任保險合同保障運營風險、設立周邊保護區保障運營安全,以及文本中的刑事和行政違法行為的責任制度等主要內容;報告認為相關事宜已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政府將遵循此方向繼續進行有關工作。
報告表示,本次諮詢期間透過舉辦諮詢解釋會、電郵、信函、電話、意見收集箱、電視電台及網絡意見收集等方式,合共收集到234份意見;經整理和分析後,與諮詢文本內容相關的意見共有379條;而按諮詢文本內容的意見分佈,乘客及公眾義務是諮詢期內收到最多的意見,佔27%;其次是運輸憑證及票價佔17%,輕軌系統運營佔14%,安全佔13%,責任制度佔6%,意外及事故的技術調查佔2%,其他意見亦有21%。
市民不認同沒有讓座需要處罰
其中在乘客及公眾義務方面,最受關注的包括優先座的使用,諮詢文本建議針對不合理佔用優先座需要引入罰則,但大部分市民都不認同沒有讓座需要作出處罰,有意見認為難以訂定佔用優先座的準則如難以識別沒有表面特徵但確實有需要使用座位的人士,這將會引起其他的社會問題,應從基本教育著手。
政府在報告中解釋,優先座主要是對有需要的人士作劃分,且該有需要的人士亦為市民大眾一般可預見會讓座的;為防止濫用優先座的情況出現,諮詢文本建議針對不合理佔用優先座位的情況引入罰則;其實讓座是一種道德的體現,而讓座的行為應從基本教育著手,由於有關的行為並不會對運營安全構成影響,故將來立法時會作出考慮。
輕軌票價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在運輸憑證及票價制度方面,市民均認同訂定票價制度應由政府訂定,同時亦有意見要求明確規範運營公司向公眾公佈票價的期限,另外,市民亦關注票價制度訂定的理據,並建議票價應考慮平衡社會利益、運營成本、現有公共巴士票價及優惠,以及其他收益補貼等方面。
報告指未來輕軌票價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運營者負責票價管理,票價實施前需向公眾公布。政府會在綜合社會經濟情況,鼓勵及方便市民出行的前提下,訂定最適合價格吸引市民乘搭輕軌。在輕軌的付費模式方面,特區政府與運營者將會考慮現時流行的電子模式收費系統,亦會考量不同公共交通工具的轉乘安排,具體規定亦會由行政長官批示制定。
在輕軌系統運營模式方面,諮詢報告結果反映社會大致認同由私營公司運營,政府將沿此方向推進立法工作,但市民對於輕軌公司的組成、資金來源、批給方式、公司及人員的經驗要求,以及未來如何對公司進行監管等方面有著不同意見。
當局在報告中解釋,綜觀世界各地現正運營城市軌道系統的國家及地區,除香港透過非運營收益而可達到盈餘外,大部分情況在起始階段都需要政府支持,再透過合適的票價吸引市民乘搭,從而減少使用私人車輛,達到改善整體出行環境的目的;而且輕軌在盈利前景不明下,可預見較難吸引私人公司直接投資,且亦難以確保服務達到政府主導、社會效益及專業管理的政策目標;因此,透過公共批給制度交予一政府作為主要股東所成立的私營公司負責,是較適合現時本澳實際情況的。未來政府與上述公司將訂立批給合同,並根據法律規定,按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批給合同中訂定特區政府向承批人提供合理和適度的財政援助;有關的批給合同內將會訂定合適的批給期限,倘若批給因期限屆滿或因雙方之間協議等原因而消滅或撤銷,則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將歸屬特區政府所有。當符合有關批給合同內所規定的條件,該私營公司可將全部或部分的批給服務轉讓或分批予具經驗及實力之實體執行。最後,具權限的公共機關將對輕軌系統的運營進行全面性監管,並將相關法令的規定,委派政府代表在該私營公司內行使相關的監察職能。
妨礙輕軌運營安全負刑責
對於安全方面,諮詢意見均認同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安全技術規定,以規範輕軌系統的運營。特區政府在未來訂定輕軌交通相關的法律及其補充性行政法規時,必會嚴格遵守第13/2009號法律的規定;同時,亦會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相關的安全技術事宜,以保障乘客、公眾及工作人員之安全。至於是否需要設立獨立的安全專家組,將視乎未來運營的具體情況而作出考慮。
在責任制度方面,諮詢期間市民對妨礙輕軌運營安全,且危害人身安全和社會安定的行為定為刑事責任沒有反對意見;但同時有市民及政府部門都對本法案中涉及刑事責任的條文如何配合現行《刑法典》的相關規定表示關注,並提出關於罰則的強度、犯罪主體的界定、是否與《刑法典》規定有重複部分之疑慮等方面的意見。相關意見於法案草擬的階段都會吸納與分析,並作出倘需要的調整。
在意外及事故的技術調查方面,報告指市民普遍對需要就意外及事故作技術調查沒有反對意見。巿民提出進一步的意見以完善有關法案內容,包括法案應規定負責調查的實體、調查的獨立性、調查人員的專業性、調查報告的完成期限,以及向公眾披露調查結果的期限等,並且需要確保政府具有監察權,使運營者落實有關建議。為此,後續法案草擬會吸納以上各項意見,並將審慎分析及作詳細規範。
不考慮訂立連帶責任規定
另外,在諮詢過程中,市民提出了不少諮詢文件內容以外的意見和建議,其中有意見認為未來輕軌採用無人駕駛技術,整個系統均由運營控制中心人員監控,倘發生事故時,上述人員應有連帶責任;報告指,若有關的意外或事故是由於運營控制中心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實施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所引起,且其存有過錯,則應負有相關的法律責任;但若其沒有任何過錯,而需其承擔法律責任,則明顯違背公平合理的歸責原則;況且對於刑事責任方面,行為人在無過錯下所實施的行為亦不應負上有關的刑事責任;因此,將不考慮訂立有關的規定。
加緊輕軌交通系統法草擬
諮詢總結報告在結語中表示,透過是次《輕軌交通系統法》的公開諮詢及其相關討論,可讓市民更深入地思考運營的事宜,當中最受關注的事宜為乘客及公眾的義務,而大部分市民認為無需要針對不合理佔用優先座位作出處罰,同時,諮詢意見也對運營者執行監察的方式、強制民事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金額、刑事和行政違法的處罰幅度、周邊保護區的操作,以及意外及事故調查的程序等提出了多項建議。將對有關意見進行審慎分析,完善法案相關內容及作出所需的調整。另一方面,諮詢期內亦收集到市民和相關團體對輕軌運營其他方面的進一步意見,尤其關注日後監管運營公司的開支和提供的服務質量,以至日常進行的工作的細則要求、專業人員的聘用與培訓、訂定票價制度的考慮因素、運輸憑證的科技應用等,並提供了寶貴看法,因此,政府未來進行相關工作時會積極考慮。公眾諮詢的順利完成,有利儘快完成《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的草擬,並向立法會提交法案,爭取早日完成是項立法工作,為輕軌的運營訂定基本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