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街總大廈管理資源中心方面表示,本澳大廈召開小業主大會每次人數不足三成,認為現行民法典相關規定滯後並且不符合現實,未能鼓勵更多小業主出席,例如,業權人若授權家人出席會議,要去公證署做認證文書,令不少人放棄開會,認為需要修法,簡化授權手續。
此外,現行法律規定小業主大會首次會議,需有半數小業主出席,所以,絕大部份都要再開會,才可以滿足法律要求第二次會議只需四分之一小業主出席的條件,為提供協助的團體和小業主帶來大量不必要工作,街總大廈管理資源中心建議將法定出席率降低至百分之十五,或按議題重要程度訂定不同出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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